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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状

投诉人:

申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级人民法院第78号刑事裁定,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1. 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发出驳回上诉通知书((2010)沪一中刑事监字第12号)。

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再审该案,依法改判为从轻刑

事实与原因:

1。此案事实真相不明

1。无证据表明售出7.51克毒品

(一)无证据证明7.51克毒品具有贩运性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切案件的量刑,必须重在证据、调查研究,不得轻视口供。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7.51克贩毒的主观故意、交易对方、交易地点、交易价格等因素,无法认定。本案中,没有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或其他材料证明****出售了这7.51克毒品。而****到案后的供述一直很稳定,说是他自己接的。

(2)、****的供述中还多次表示该7.51克毒品是用于自吸(具体见案卷第17、22页)。我们认为,经对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的供述与客观事实相符,应当予以认可。

(3)。仅仅因为前一天销售了0.3克毒品,并不能推断第二天携带的毒品也用于销售。刑事案件需要依靠证据,而不是完全依靠推理。事实上,无论分居多久、时间,只有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拐卖。刑事案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仅靠说理定案。而且,两批毒品是两个独立的事实,不能直接适用第一案的犯罪故意。 7.51克药物。

(4)****有长期吸毒史,他承认自己吸毒的解释是合理的。

(五)公安侦查阶段,没有证据表明该7.51克毒品为贩卖毒品。因此,公安机关在将该毒品移送起诉时,仅认定贩运数量为0.3克。

2。情节认定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1)****案件涉案金额仅为0.3克,且是****主动想要购买该药品。

(2)、被告人身上查获的毒品0.3克及7.51克,被公安机关及时收缴,未向社会公布。

(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发现时仅表现可疑,且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相关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据警方称,他在被捕期间没有反抗。

(4)****主动承认****吸毒的事实。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现象、净化社会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主动举报的,可以构成立功。

(6)到案后,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证明其悔罪态度。

(7)****虽然有吸毒前科,但从未受过刑事处罚,属初犯。

2。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1。该裁定没有明确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裁定书第三页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上诉人****身上查获的冰毒7.51克,应计入贩运总量。”驳回投诉通知书还称,相关法律规定了应当纳入贩毒的数量。适用哪条法律哪一条、哪款尚不清楚,很难让人信服。刑事案件需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适用的法律不明确,如何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0)第31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贩毒分子被抓获后,在其住所及其他藏匿地点查获的毒品应当并入数量。涉嫌贩卖毒品,将酌情从轻处罚。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能单独定罪,应与贩卖毒品罪并列数罪并罚。这同样适用于贩运和支持毒品的毒品犯罪分子。

3。本案适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第一条的下列规定:吸毒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定罪时必须慎重。吸毒人员在购买、运输、储存毒品过程中被抓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且毒品数量未超过本法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刑法第348条,一般不定罪和处罚。被告人****属于这种情况,不应以7.51克毒品罪判处刑罚。

4。从时间上看,前者是2000年的文件,后者是2008年的文件;从层次上看,前者是上海高院的文件,后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前者最后仍然强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就同一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则按照该司法解释。

5。驳回上诉通知书中所述的“情节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是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而得出的结论。如果事实认定有误,那么适用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就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3。本案判刑太重了

1。被告人******只应认定为销售0.3克并自首。是否构成立功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2。本案不存在加重情节

3。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半,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显然刑罚过重。

4。这种情况下的问题

1。认定7.51克药品属于销售错误,是事实认定错误。

2。法律适用错误。二审裁定和驳回上诉通知书均回避提及适用的法律,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刑期的长短关系到个人自由和家庭幸福。更重要的是,根据刑法中罪、责、罚相称的原则,被告人有罪,但不应判处两年半。在公平的司法环境中,被告人的合法人身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4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的量刑。 ** 异常严厉。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和理由,公正、司法地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本案,依法对******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考虑。

最诚挚的问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投诉人: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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