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原告李霞自1988年起现后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工作,并于1992年至2013年在四川省广元市检察机关工作21年。期间,李霞根据长期担任公诉人的经历,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本案所涉小说《生死捍卫》,2010年5月完成创作,2010年9月至11月在《检察日报》连载刊登,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
周梅森是国内颇具名气的作家,其撰写的小说《人民的名义》于2017年1月由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2017年3月,同名电视剧被搬上屏幕,社会反响巨大。
2017年11月,李霞以周梅森小说《人民的名义》抄袭其《生死捍卫》内容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要求周梅森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2018年5月31日,该案一审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吸引多方关注,也引出了关于抄袭认定标准这一问题新的思考。
二本案引发的新问题:抄袭手段翻新
1. 著作权侵权手段的三个阶段
本案和其他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一样,核心点在于能否认定确有抄袭存在。在著作权侵权历史上,抄袭手段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原文照抄,甚至全书复制。比如北大青鸟公司诉赛德公司“成套教材组作品抄袭”案就是此类“初级阶段”的侵权案例。原告北大青鸟公司以被告赛德公司侵犯其某套教材的著作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本案经两审终审,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内容上存在大量相同和相似的情形”,构成侵权,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像上述案件中侵权判断比较简单,主要看被控抄袭作品中是否有权利人作品中的原文表达,也就是纯粹的字面意义层面上的照搬。
第二阶段,主要情节(故事结构)抄袭,但文字不同。比如,庄羽诉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圈里圈外》”案,其中庄羽主张郭敬明的主要侵权行为是,郭敬明在其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中抄袭其在《圈里圈外》一书中具有独创性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又如,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案,其中琼瑶主张的主要侵权行为是,于正在作品《宫锁连城》中大量抄袭了《梅花烙》中的具有独创性的情节设置。这种情况下的侵权判断就不像第一阶段那样一眼看上去就显而易见,而是需要对两者的故事结构进行细致剖析、总结、归纳后,才能发现两者故事结构的异同。
第三阶段,作品主线、角色设置及人物关系抄袭,但故事结构有差异,文字就更不相同。这就是李霞诉周梅森案中原告的主张。根据李霞的主张,周梅森的主要侵权行为体现为:
(1)作品的主线,即破案线索推进及逻辑编排实质相似。《生死捍卫》与《人民的名义》均为检察题材的反腐涉案小说,以检察院侦破官商勾结贪腐案为主线。《人民的名义》侵权部分,主要体现在围绕小说主线所涉及的官商勾结贪腐案的破案线索、破案过程、桥段的设置、选择、逻辑编排等方面。
(2)相似人物关系设置。两者在对小说起到推动作用的角色设置实质相同。这样的抄袭带给读者的直观感受是,感觉哪里相似,但又找不出来。
(3)突出反映作品题材的具有独创性的描述实质相同。作品题材的属性决定着作品表达会具有方向性的共性,作家在创作过程中也是有着创作的规律和惯性,但共性中仍旧有着作品之间的区别性,不能忽视或是漠视区别性;创作规律和惯性也不能没有边界的被推广,从而达到规避侵权风险的目的。
2. 本案中的新型抄袭行为带来的问题
根据原告主张,本案涉及的抄袭行为由于故事不一样,文字也不一样,故抄袭形式更加隐蔽,一般读者难以发现。
在新的创作条件下,作品主线走向、角色设置和人物关系及反应作品题材的具有独创性的描述这三者之间融合的关系对专业作家构思一篇长篇小说更加至关重要。因此,故事主线走向脉络、角色设置及人物关系这三者之间融合的关系成了作家创造性劳动的核心部分,这种侵权行为就是在一种隐蔽模式下直指核心部分。
带来侵权判断标准的变化,其中主要是判断主体的变化。
三著作权侵权判断应由以普通读者为主体的“读者感知”标准,转向以作家为主体的“智力劳动”标准
在著作权侵权第一、二阶段,无论是最先的“照搬判断标准”还是之后的“情节抄袭判断标准”,均是以普通读者的角度作为立足点,即以普通读者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作为判断标准为基础的。
然而,上述标准已不足以应对第三阶段的抄袭行为了,因为现有的抄袭手法更加隐蔽,更加侵害创造性劳动的核心,普通读者的角度难以进行有效识别。
为应对新型的抄袭行为,应转变原有判断抄袭视角标准,即应以专业人员的视角,具体而言,应当以普通专业作家的眼光看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而不应再只是按照普通读者的标准看待。
由于抄袭行为更加专业、隐蔽,当抄袭人员的专业性阻断了普通读者对是否抄袭的判断力时,只有专业人士才能更好地结合创作规律,识别创作的核心智力成果在哪里,要形成一篇长篇小说,哪些是容易获得的,哪些是难以创造的。专业视角可以使得对抄袭的判断是在宏观整体层面上作出,而普通读者对于作品的认知往往停留在感官层面,难以直指创作的核心。
简而言之,著作权侵权判断,应该从以普通读者为主体的“读者感知”标准,转向以作家为主体的“智力劳动”标准,这样才能使知识产权保护真正落实到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保护,从而回归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
沙仁高娃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010年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
2013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
2015年毕业于柏林自由大学律,获法律硕士学位。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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