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实践中,众多投资者在亲友介绍及高额回报率承诺的吸引下,与理财公司订立委托理财合同。其中不乏作为投资者亲友的理财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签订承诺函的形式提供投资担保。后理财合同“暴雷”,公司负责人“跑路”,大量理财合同纠纷演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投资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承诺函或保证合同向理财公司工作人员主张民事赔偿。涉及前述刑民交叉情形,法院如何对民事案件进行裁判?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及实践案例进行分析探讨。
1 问题的由来
投资者与理财公司订立投资理财合同,理财公司工作人员出于业务推介和促进投资的需要,向投资者出具承诺函或订立保证合同承诺还款。后理财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立案侦查,投资者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依据承诺函或保证合同向理财公司工作人员主张民事责任,在实践中此类型案件因涉及刑民交叉情形而被法院进行依据“先刑后民”或“刑民并行”的思路区分处理。
2 司法案例
(一)按照先刑后民的思路进行处理
案例一:(2021)吉0281民初1155号“李枫与代国威、王雪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事实:经北京荣海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工作人员王雪吸收,原告李枫与北京荣海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投资理财事宜协议书,约定了投资款项和预期收益率。同日,北京荣海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出具担保书,代国威、王雪有书面承诺书,承诺此笔业务出现任何问题由承诺人负全责。后经原告李枫多次催要,代国威、王雪推拖不付,故李枫向蛟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次民事诉讼前,蛟河法院对关联刑事案件作出(2020)吉02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代国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返还清单载明李枫的投资款系代国威非法吸收。
裁判观点: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蛟河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李枫的起诉。首先,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的规定,代国威、王雪虽然为李枫出具了担保书及承诺书,但代国威已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民刑交叉发生在同一当事人之间,且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王雪为李枫投资款的非法吸收人,虽然王雪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被告,不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但是,王雪与案涉非法吸收存款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王雪并非《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的规定的担保人及其他主体。其次,根据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李枫系非法集资的参与人,在非法集资人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监督下清退集资资金后,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李枫不应当通过诉讼获得应清退本金以外的利益。
案例二:(2021)辽14民终2210号“王哲与于克强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事实:一审原告于克强以其自己、妻子王丽娟、哥哥于克刚、弟弟于克玉的名义在辽宁国恒信息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投资。后作为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被告王哲为原告于克强出具借条一张。于克强的投资到期后,辽宁国恒信息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未向原告返还投资款,经追索王哲分四次给付于克强部分资金。后于克强起诉要求王哲偿还剩余款项。二审查明,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经侦大队于2021年10月10日发布公告称,辽宁国恒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裁判观点: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其本质应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原告于克强在辽宁国恒信息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投资,被告王哲对投资产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偿还原告投资款的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辽宁国恒信息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追偿。后被告王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于克强诉讼请求,两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辽宁国恒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与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的案件具有关联性,需要依据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目前不应继续审理,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评析:上述案例代表了实践中的“先刑后民”的裁判观点。审理民事案件时法院认为理财公司工作人员出于促进交易的目的,与投资者签订借款协议或出具承诺书,其虽然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但其与案涉非法吸收存款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应等待关联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进而驳回投资人对理财公司工作人员的起诉。
(二)按照刑民并行的思路进行处理
案例三:(2021)辽02民终9145号“张芳与刘振芳、大连尤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迎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事实:2018年,刘振芳(甲方)与尤越投资公司(乙方)、案外人大连鑫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一份《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丙方对其投资金进行配置的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该公司员工王迎辉向刘振芳出具承诺,王迎辉在保证人处签名并捺印。王迎辉还向刘振芳出具欠条。该公司员工张芳亦向刘振芳出具保证书,张芳在保证人后签名并捺印。刘振芳因本案事实向一审法院起诉尤越投资公司、王迎辉、张芳要求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礼琦、王迎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嫌二人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20年9月7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卢礼琦、王迎辉犯集资诈骗罪,刘振芳不是该刑事案件被害人。
裁判观点: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刘振芳与尤越投资公司、大连鑫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系委托投资理财合同,双方应为投资理财关系。王迎辉对案涉款项出具保证书属于对刘振芳收回6万元款项的保证,表示愿意对刘振芳的6万元承担保证还款责任,王迎辉又出具的欠条也是基于保证责任,不宜认定为债的加入,张芳在《保证书》中担保人后签名即承诺对刘振芳的6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王迎辉、张芳向刘振芳出具的承诺书实质是一种保证方式,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故刘振芳要求王迎辉、张芳对尤越投资公司所欠刘振芳6万元及到期之后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关于张芳提出案涉理财合同纠纷属涉众类型的集资诈骗犯罪,应移送侦查机关继续处理的辩解,《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故张芳此辩解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张芳提出刘振芳与尤越投资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的辩解,因生效刑事判决并未认定本案案涉协议无效,且张芳出具的保证书内容明确,担保意思真实有效,故对其此辩解不予采信。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
案例四:(2022)鲁02民终11252号“曲兴臣与田凤娥、吴艳华、马涛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事实:2017年,吴艳华、马涛、曲兴臣向田凤娥出具《担保书》一份,内容为田凤娥在北京鼎鑫辉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资理财,委托方式为鼎鑫宝,经吴艳华、马涛、曲兴臣三人共同办理,如果投资期间出现本金亏损,将由吴艳华、马涛、曲兴臣三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偿还田凤娥本息之和,这其中吴艳华名下一套的房产证抵押在田凤娥处,如出现违约自愿将这套房过户给田凤娥名下,前提条件是补齐房贷款,特此承诺。后田凤娥(甲方委托人)与北京鼎鑫辉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受托人)签订《资金委托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债权年化收益为15%,回收方式为到期还本金付收益。2019年,田凤娥投资委托期限到期,北京鼎鑫辉煌投资管理公司未依约支付田凤娥投资款本息,田凤娥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三被告主张偿还投资款本息。吴艳华、马涛、曲兴臣提交(2021)鲁0211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02刑终389号刑事裁定书。前述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以下事实:北京鼎鑫辉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是由北京鼎鑫辉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组建的分公司,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吸收存款、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吴艳华(系分公司负责人)、曲兴臣(系分公司营业部经理),通过青岛分公司的名义,以熟人介绍、发微信朋友圈、面对面活动、发放传单等方式对外宣传经营模式和理财产品,许以高收益为诱饵,吸收大量投资人与该公司签订"年年利""鼎鑫宝"等各类理财合同,涉嫌数额巨大。后刑事判决认定吴艳华、曲兴臣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观点: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吴艳华、马涛、曲兴臣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看,田凤娥与北京鼎鑫辉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借款法律关系,与吴艳华、马涛、曲兴臣存在担保法律关系。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吴艳华、曲兴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涉及担保法律关系。吴艳华、曲兴臣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人与本案所涉借款关系保证人重合,民事案件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完全一致。吴艳华、曲兴臣被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承担刑事责任,是依据刑法规范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作出的法律认定,而基与出借人、担保人之间形成的担保法律关系,则属于民法规范评价和调整的范畴。生效刑事判决责任吴艳华、曲兴臣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款项退赔给田凤娥等受害人的事实,并不影响田凤娥基于民事合同关系主张本案保证责任。刑事判决追究的是行为人违反刑法的责任,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故吴艳华、马涛、曲兴臣以刑事判决已作出处理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裁判时考虑“刑民并行”的裁判规则,认为合同的效力及法律责任认定如果无需受刑事案件办理依据和审理结果的影响,而是基于与出借人、担保人之间形成的担保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规范评价和调整的范畴,与刑事案件的事实并不同一,生效刑事判决并不影响投资人基于民事合同关系主张保证责任。
3 结语
结合上述案例可知,在司法实践中若投资者与理财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合同,理财公司工作人员出于促成交易、提升投资者信任度的目的出具担保还款的承诺性文件。当理财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案件时,投资人基于承诺性文件向理财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追索的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审理中,部分法院认为理财公司工作人员虽并非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但其与刑事案件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故应按照先刑后民的思路进行处理,驳回投资人对工作人员的起诉。而部分法院则认为理财公司工作人员虽然提供受案回执证明理财公司涉刑案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担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属于民法规范评价和调整的范畴,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与判决生效并不影响投资人基于民事合同关系主张保证责任,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应当并行处理。
END
欢迎转载、分享本网站内容。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网站及作者姓名。宸章的资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对某一事件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关 于 宸 章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并以独特的视角、多元化的经验、分享与合作的态度以及维护客户权益的决心,为商事争议提供解决之道。
作者简介
张钰妍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 以商事争议解决、企事业单位合规法律顾问为执业方向
高度责任 完美表现
High Stakes, High Performance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房产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初
2024/12/26 2盈科律师接受广州日报采访就“坑爹女儿诓走父亲养老房”一案发表法律意见
2024/12/26 1双方都在外地能起诉离婚吗
2024/12/26 2浅析定建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风险
2024/12/26 1征地程序
2024/12/26 8对人肉搜索侵权保护的思考
2024/12/26 2【炜衡涉外】周文律师入选首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名单
2024/12/26 2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为南方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024/12/26 2·【地方立法动态】深圳拟立法推动"同股不同权" 创业板注册制上市资源将更"丰…
2024/12/26 2盈科广州成功受聘为领地广东公司法律顾问单位
2024/12/26 1道可特研究 | 民法典时代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权利性质分析
2024/12/26 2·【国家立法动态】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自9月1日起施行
2024/12/26 2荣誉 | 众成清泰耿国玉主任荣获“山东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
2024/12/26 1盈科律师事务所助力内蒙古蒙都羊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成功
2024/12/2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