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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胜诉

        近日,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张宏律师、李淑华律师代理美国可口可乐公司“芬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胜诉。
        第三人许立新在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巧克力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被异议商标“芬达”,可口可乐公司引证其在咖啡、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等商品上注册的“FANTA”商标提出异议。
        该系列案件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认定被异议商标中文“芬达”与引证商标一英文“FANTA”虽在音、形、义上有一定差别,但结合2000年6月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将“芬达”与“FANTA”并列可以看出,“芬达”和“FANTA”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非酒精饮料、矿泉水、无酒精饮料商品的相关公众中已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加之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巧克力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巧克力饮料”等商品在生产和销售渠道、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在第三人未证明被异议商标及其注册的“肯德基”、“阿香婆”、“西铁城”等知名商标的合理创意来源以排除注册偶然性的情况下,考虑上述商标的知名度,第三人的相关注册行为具有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相关公众的公共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此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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