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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未经“二审程序”的再审案件的相关法律分析

导言: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时常出现当事人因为某些原因错过了上诉期限,但是由于无法进入二审程序,又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法院提起再审。此时,法院是否会受理再审申请,或者再审法院受理后是否会进入实体审理,本文就未经“二审程序”的再审案件分析如下:

一、“未经二审程序”的再审案件,法院是否受理

1.法院认为不应受理“未经二审程序”的再审案件的相关规定

2002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开始施行。其中第五条规定: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 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② 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③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根据该条款可知,如果在申请再审时不能提交二审判决书,人民法院则不予审查。《试行意见》前后条款对照,亦可以清晰地得出没有上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结论。目前,该《试行意见》并未明确废止,地方法院存在对此类再审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2.法院认为可以受理“未经二审程序”的再审案件的相关规定

1)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根据该条款可知,申请再审时提交是生效裁判文书,只有生效裁判是二审裁判文书时才需要提交二审裁判文书,因此,这意味着申请再审并非一定要经过二审程序。

2)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再审案件的相关规定中,未要求必须经过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①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⑧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⑨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⑩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⑪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⑫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⑬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此,上述针对申请再审的条款中,并未规定申请再审必须以经过二审为前提条件。

3.通过案例检索,存在案件虽未经二审程序,但当事人提起再审,再审法院受理的情形

通过法律数据库进行关键词检索,检索关键词“未经二审程序”的检索结果中有32例相关法律文书,其中25例为再审判决或裁定,法律文书的时间在2015年-2020年期间。

综上,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对于“未经二审程序”的再审案件,目前同时存在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但2002年颁布的《试行意见》是基于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条件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做出的,且该规定仅仅是“试行”。而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故2007年《民事诉讼法》细化申请再审的条件。2009年最高院出台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说明只要符合条件,未经二审程序的再审案件也应当受理。2017年《民事诉讼法》中所列应当再审的十三种情形里,亦没有对案件是一审还是二审做出特别限制。所以,即使案件未经二审程序,只要符合再审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可以受理。

二、“未经二审程序”的再审案件被受理后的情形分析

1.未经二审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绝大部分仅以程序问题被驳回起诉

通过对公开渠道检索的法律裁判文书展开研究发现,当案件仅有一审,而未经过二审程序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再审的结果,绝大多数未经实体审理,再审法院仅以程序问题驳回申请。驳回原因主要为:

从诉讼制度设计看,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而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再审,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从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诚实守信,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而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再审,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对对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不当损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从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看,二审程序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的实体审理,对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护均更为周延和全面。而再审审查程序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属于特别救济程序,启动再审的条件更为严格。

2.部分未经二审程序所提起的再审案件,法院认为程序正当后,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尽管未经二审的绝大部分案件被驳回再审,但是依然存在进行实体审理的可能。原因如下:

在被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中,再审申请人未上诉的理由通常为:未交上诉费、已收到一审判决但是未在期限内上诉等无正当理由。在此情形下,再审法院有理由认为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出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造成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的同时,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未上诉有正当理由,再审法院认可后,将会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如在季铁、李德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除案件实体问题符合再审规定外,“未经二审程序”主要原因系被申请人向法院故意提供虚假地址,恶意引导法院公告送达,剥夺申请人庭审答辩的权利,同时申请人系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不能购买机票,方知案件的发生。该案件中,再审法院裁定提审,重新进入实体审理。

3.部分未经二审所提起的再审案件,法院也在再审程序中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2020年初始,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我国法院开始大力推进电子送达程序。原本依据《民事诉讼法》八十七条规定,不能电子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也开始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因未及时查收邮件,或法院发来的邮件被自动默认为垃圾邮件,导致未看到判决书,错过上诉时间,此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再审法院是否会仅对未上诉的程序问题进行审理,而忽略案件的实体争议。通过对法律数据库检索“电子送达”“再审”等关键词,了解到部分案件中,尽管再审法院认定电子送达有效,并非是不能上诉的正当理由,但同时也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了审理。

如在北京慧诚聚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智光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北京第二中级人员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审理中,慧诚聚源公司当庭表示接受法院电子送达。因此,一审法院按照慧诚聚源公司确认的方式送达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相关证人证实了慧诚聚源公司使用李智光汽车吊的事实,并证实了商谈中确定的定价原则。而慧诚聚源公司就结算标准问题说法前后不一,故一审法院采信李智光的主张并无不当。故慧诚聚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未经二审程序”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仍可以提起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亦有受理的先例。虽然绝大部分“未经二审程序”的再审案件,会被法院以程序问题驳回申请,但部分案件,法院认为未上诉有正当理由后对实体进行审理;亦有部分案件,即使法院认为未上诉并非程序错误,亦仍对实体进行审理。案件是否经过二审程序,并非是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绝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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