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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律师事务所代理“菲扬FION”商标异议行政诉讼案件终审胜诉

        近日,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张宏律师、李淑华律师代理中国香港幸达时皮具有限公司“菲扬FION”商标异议行政诉讼案件终审胜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被异议商标“菲扬FION”指定使用的“袜”商品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幸达时皮具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二“FION YOUNG”核定使用的“服装、皮鞋”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审判决的申请。

        该案件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审判决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皮鞋”商品均为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穿戴用品,通常需要配套使用,且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上也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虽然二者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群组,但如果仅以《区分表》作为判定类似商品的唯一依据,则忽视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通常认识。故此,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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