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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咨询,劳动仲裁立法如何规定仲裁监督程序

现行劳动仲裁立法如何规定仲裁监督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应当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并提交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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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发现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处理争议的,应当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签署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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