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李海霞 郑水平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段路口过马路时,被孙某驾驶的大型客车撞伤,被立马送往医院急救,先后在几家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治疗,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多发肋骨骨折等多处严重损伤,为此花费巨额费用,对张某身心造成痛苦。经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支队调查作出事故证明,孙某为甲公司驾驶司机,因无法查清张某步行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未能查明事实,不能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事故后张某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一直未果,于是不得已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经亲友介绍找到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所安排由李海霞和郑水平律师(实习)承办案件。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指导张某立案,提起民事诉讼。因张某受伤严重,律师向法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要求一并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张某最高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并有四处十级伤残。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张某身心遭受巨大痛苦,随后律师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追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庭审中,律师指出,根据交通支队出具的事故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的行驶时速高于51.8公里/时,表明被告在通过行人交通路口时,没有减速停车让行,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且被告没有提交我方原告有过错的证据证明,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责,同时,因造成原告多处十级伤残,主张综合赔偿指数30%。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甲公司交通事故全责,综合赔偿指数30%,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害赔偿由甲公司承担,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甲公司对交通事故负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其余人身损害赔偿及医学司法鉴定费由甲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经行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需举证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本案甲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过错,单凭口头说辞不能采信,应当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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