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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将房屋认定违章建筑并拆除如何维权?

违法将房屋认定违章建筑并拆除如何维权

唐某的房子建设于1996年,与村委会签订了相关协议,且提交了相关材料补办手续,因行政机关的各种原因导致手续被拖延。2017年遇到市政拆迁,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其为违章建筑并要对其予以强制拆除。

关于唐某的情形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的。唐某房子建于1996当时不存在什么城乡规划问题,无法根据规划来证明其房屋违章,换句话说,其建筑物是合法的。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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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违章建筑的表现形式来,该案中唐某的房子和村委签订的有相关协议;没有未批先建--当时是提交了相关的手续,只是手续被行政机关拖延而已,并不是唐某蓄意拖延,而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再说考虑历史原因,当年还没有相关规划审批的要求。所以将唐某的房屋确认为违章建筑不合法

实践中这种现象在拆迁中很常见,该行为的实质就是拆迁方“以拆违促拆迁”的手段。实践中很多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土地产权不明导致维权艰难。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城市扩张、土地性质的变迁。根据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问题出来了,有些地方本来是农村,但城市扩张或者挂牌被“城市化”(比如县改为某个市的区),于是,原属于一个虚拟的“农民集体”的土地一下子变成了“城市市区的土地”,在这上面建造的任何房屋都瞬间变成了违章建筑——说你违章就违章。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有这个规定,把建筑物定性为违章建筑压低补偿甚至不予补偿,以达到节省财政开支的目的。
   滥用“公共利益”。虽然我国法律强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地的原则,但事实上,大量土地征用是为了商用,是为了满足开发商都少数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并非公共利益。但关键的问题在于,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往往是由强势的权力部门说了算。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几乎所有的拆迁,都被冠以“公共利益”的名号,但他们的背后往往都站着为逐利不择手段的开发商和权力部门。

综上所述,该案中唐某的房子不属于违章建筑不能以认定违章建筑为由将其房屋拆除还不予补偿唐某可以搜集相关证据,最好是能拿出当年申请相关资料。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据法定程序对涉嫌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并同时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若各位被拆迁人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可以留言咨询专业律师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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