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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出卖人交付房屋的通知义务,房产

买卖房屋时,出卖人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是,买方对卖方的义务并不明确,所以有必要看看本文的相关介绍,以便有更详细的了解。对于这个问题,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安康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房产交接出卖人有哪些义务
1.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买受人和出卖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买受人支付价款后,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使买受人不仅实际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且实际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转让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二、保证题材天衣无缝。指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在出售前,第三人不会以任何理由主张其所有权。因第三人追偿权导致买受人丧失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保证标的物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交付。买方按照约定价格向卖方支付货款,约定价格由单价乘以数量确定。出卖人收取该数量价款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少付,属于违反合同、侵害买受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弥补并承担违约责任;标的物的单价是标的物质量的货币价值,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是保证出卖人获得收益的保证。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不得降低质量等级。因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质量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出卖人承担。
四、按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合同规定的期限由双方协商一致。如无不可抗力,卖方应按期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有不可抗力以外的不可预见的情形,需要延期交付标的物的,应当事先征得买受人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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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卖方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销售合同顺利实施的基础。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也是你需要了解清楚,才能更好的维权。如果您需要咨询律师的其他问题,请咨询来自的专业律师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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