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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拆迁补偿律师-安置房拆迁如何补偿

  安置房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年限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普通的商品房。安置房也可能面临再次拆迁,那么安置房拆迁该如何补偿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湖北农村拆迁补偿律师-安置房拆迁如何补偿

  湖北宜昌杜先生在老家的宅基地房屋2014年被征收,而后获得一处安置房,并持有产权,2019年该安置房又被划入征地范围,要被二次拆迁。

  安置房拆迁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第一次房屋拆迁后自己获得的安置房,房屋产权是属于被安置人个人的,又面临拆迁,可按正常的房屋拆迁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种情况,非安置人员购买的安置房面临拆迁,涉及到安置房能否买卖的问题。安置房在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况下,不能合法对外出售。如果安置房没有产权证,或者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交易,或者是小产权房,购买的安置房拆迁补偿款很可能会由原房主所得,购买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原房主索赔。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湖北农村拆迁补偿律师-安置房拆迁如何补偿”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免费热线400-8787-666.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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