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2015年9月30日,三亚市政府下发三府办(2015)263号《关于印发三亚市金鸡岭四组片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印发《三亚市金鸡岭四组片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补安置方案》)第八条“搬迁及奖励”规定,被征收人在2015年10月25日前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8万元/户的奖励;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11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万元/户的奖励;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时间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和搬迁的,不给予任何货币奖励。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行政奖励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最高法行申23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并非是普惠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各地制定的补助奖励办法存在不同。一般而言,补助主要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以及住房困难救助,而奖励的目的则主要是为了获得被征收人的支持和配合,对提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相关文件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就有关补助和奖励作出的规定,均应按照确定的标准予以兑现。奖励属于附条件的行为,被征收人必须符合征收补偿方案或相关文件中所确定的条件才能获得奖励,因此在实际征收中并非所有被征收人都能够获得奖励。
常见的奖励形式
房屋拆迁过程中,常见的行政奖励形式为奖金奖励,奖励的种类包括按期签约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配合签约奖励、集体签约奖励、腾退面积奖励、产权置换奖励、回购商品房奖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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