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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屋被拆迁律师解答继子能否是安置补偿对象

  房屋被拆迁,继子能否是安置补偿对象?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西安房屋被拆迁律师解答继子能否是安置补偿对象

  西安城中村拆迁补偿事件

  王安安(文中均为化名)于2001年1月3日出生。2010年王安安8岁时,其母亲孙玉与西安市xx区XX街道A村村民刘刚登记结婚,王安安及其母亲的户籍于2010年12月28日迁到刘刚户内。2018年12月,王安安母亲与刘刚离婚。后王安安所在村面临拆迁,但A村街道办并未给王安安拆迁补偿安置待遇。2010年以来王安安一直具有A村村民资格并长期持续住在A村,并依法缴纳相关保险,同时王安安及其母亲在其他地区均无任何住处或宅基地,之前也并未享受过任何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王安安认为街道办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向街道办邮寄了请求街道办依法履行对王安安拆迁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申请书,街道办收到后明确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至法院,请求:1.法院判令街道办依法履行对王安安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律师观点

  王安安向街道办提交申请,要求街道办对王安安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因街道办未对其进行安置,提起本诉,本案王安安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街办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属履职之诉,故本案的审查重点为王安安是否属于此次A村征收补偿的安置对象。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8条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第11条第2款规定:“下列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否认王安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因婚姻(包括女方迁入男方或男方入赘迁入女方)或收养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本案中,王安安于2010年尚未成年,随母因婚迁将户口迁入A村生活,根据其在上A村实际生活、参与合作医疗社保及其母亲已被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安置补偿等情况,王安安应为实际履行了本村村民义务并依法具有A村组织成员资格。街道办虽主张王安安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同时,街道办以其安置工作指挥部《会议纪要》中“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协议离婚后、再婚的新增加经济组织成员只给配偶一人安置,配偶一方带的新增加人口不予安置”辩称王安安不符合本村村民待遇,因该《会议纪要》缺乏法律依据及政策合理性,且街道办未向本院提交其《会议纪要》经依法公示并在涉案村内普遍适用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此辩称依法不予认可。

  综上,街道办作为案涉村安置补偿实施主体,应在本着查清事实、保障被拆迁村民合法安置补偿利益的基础上,根据经合法批准并公示实施的《区XX街道A村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王安安的安置补偿申请事项利益依法进行处理。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责令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对王安安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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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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