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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测量的面积比实际面积少很多,拆迁补偿怎么算?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大多数人往往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拆迁测量时,拆迁办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实际房屋面积不相符,又或是房屋的面积与房产证上的面积不相符。那么遇到这些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当测量面积比实际面积少时我们能否拒签协议呢?今天,圣运律师为您解读!

    在拆迁办测量房屋面积时,往往会减小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以下条款来进行维权:

对测量结果有疑问
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因此当被征收人在拿到房屋评估报告时,发现评估报告上记载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出入,则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进行解释。

对评估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由此可知,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人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指出评估报告的问题。房屋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如果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则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若评估结果没有改变,则应该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对复核评估有异议
可以申请专家鉴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其中,技术问题主要包括对房屋进行估价的方式和依据、房屋评估机构是否对被评估的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等。以及评估报告是否有2名以上的评估师亲笔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等形式问题。

    所以,当我们遇到测量面积与房产证上的面积不符合时,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有异议还可以申请专家鉴定,直到结果符合实际情况为止。

圣运律师提醒

    在遇到房屋拆迁时,要及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每个法律程序的提起都是有法定期限内,不要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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