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们很多人对题目中提到的问题都不是很清楚,也没有很好的理解,但是都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理解是很有必要的。今天,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站已经收集了地役权的知识。下面我们来看看。希望能帮到你。地役权包括什么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包括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和承租人)为自己的便利或提高土地使用价值,通过协议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地役权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地役权登记的效力:当事人请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承担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成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承担所设立的地役权。
(5)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
2.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者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地役权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更:
1.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方同时享有地役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包括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和承租人)为自己的便利或提高土地使用价值,通过协议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地役权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地役权登记的效力:当事人请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承担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成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承担所设立的地役权。
(5)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
2.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者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地役权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更:
1.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方同时享有地役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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