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不得分配征地补偿款?还说这是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总会听说一个词——外嫁女。所谓“外嫁女”是指农村已经出嫁的妇女,包括嫁外村或者城镇但是不迁出户口的妇女、外村嫁入本村且户口也迁入的妇女、嫁出去后没有生活来源或因离婚又迁回原籍的妇女、嫁出去没有迁出户口就离婚的妇女、再婚“嫁入女”。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村委会作出一个限制性规定:已经出嫁到村外的妇女不得参与征地补偿的分配。并称这是村里长期以来的“村规民约”,不得违反。那么这样的“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因为结婚而迁出本集体的女性村民,只要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就仍有原集体发包的土地。如果原集体的土地被征收,当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这也为保障女性村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另外,所谓“村规民约”,并非因为村民了长期遵守,就是有效的约定。由于各地的发展水平不同,对此问题的认知程度也不同。村民委员会虽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但是其自治章程、村民规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果强制性规定“外嫁女”不能获得征地拆迁补偿,则侵害了女性村民的合法权益,显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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