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再婚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妻子背着丈夫买下了酒店,然后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丈夫随后将妻子和房产局告上法庭。青浦法院认为,妻子与房产局签署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以及妻子与亲生女儿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再婚夫妇要离婚了
十三年前,60岁的卢某经人介绍嫁给了比他大七岁的何某。由于两人都再婚了,所以他们非常珍惜新组建的家庭。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比较融洽。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两人商定由陆某出国打工,由何某照顾家庭。
婚后第四年,吕某出国打工,四年未归。期间,吕某承担了何某的全部家务费用。长期的分离导致了两人之间的矛盾。
今年1月,卢某回国后经过深思熟虑决定离婚,并向妻子索要了自己一直保留的出租酒店的房卡。没想到妻子已经把房子买下来卖给了她的亲生女儿。在随后的离婚诉讼中,何某不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夫妻关系可以改善,予以驳回。
起诉妻子和房产局
吕莫名失去了房子。经过几番思考和挣扎,他决定将房产局和妻子何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其妻子与房产局《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签订的合同无效。
他认为购买公房是吕某批准的,但吕某不同意付款,而吕某的亲生女儿也表示不会购买,于是他拿着他们的印章去房产局查看它。房子被买了。
房产局认为,何某与卢某是一家人,房产局没有义务审查印章的真实性。根据相关规定,房产权属应当以房产证证明。房产局与卢某妻子签订的合同应合法有效。
私下盖了丈夫印章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部门曾于去年5月对房屋住户进行过检查。该房屋的承租人是卢某,家庭成员是卢某的亲生女儿和妻子。他和Lv.
去年6月,何某购买了这套出租酒店,支付价款约17000元。当时的协议书应在吕某的签名处盖有吕某的私人印章,而吕某女儿的签名盖章应在“大人同居”一栏。
吕父女立即否认,认为自己从来不知道购房的事。虽然印章是吕某一直使用的私人印章,但合同上的签名却是伪造的。现在双方都不同意买房。 。谈及妻子与亲生女儿的房屋转让协议时,吕某表达了愤怒之情。他在没有征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套房子,然后又卖掉了。这两种行为均应无效。
法院认为何某将家庭成员的利益归结于自己,房地局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何某可以代表家庭普通成员维护家庭的共同利益。因此,它不构成明显的代理机构。房产局与卢妻子签订的合同无效。何某的女儿作为应知内情的第三人,出售房屋后却未能支付相应的对价。房屋的取得并不具有诚意,与何某签订的合同也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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