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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宣城行:一波三折,宣城市人民政府强拆最终被判

海霞律师宣城行:一波三折,宣城市人民政府强拆最终被判违法
 

        2008年1月25日,原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向宣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颁发了宣城市北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许字(2008)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王某的房屋位于宣城市江滨路292号。因未予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王某一直未搬迁。2017年5月13日,在王某未接到任何强拆决定及通知的情况下,上述房屋被非法拆除。
        海霞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首先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数份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得知,宣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北门改造工程的实施,于2007年发布(建城[2007]591号)《宣城市区北门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并成立了宣城市中心城市大建设指挥部专门负责本次拆迁工作,而宣城市中心城市大建设指挥部土地房屋征收三部的部长刘某、杨某就是负责王某房屋的拆迁补偿工作。房屋被强拆后,通过宣城市官方媒体报道得知,房屋是在宣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清零行动”中被指挥部拆除。因大指挥部由宣城市人民政府组建,故海霞律师将宣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为被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宣城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宣城市人民政府在庭审中当然否认自己的强拆行为,将强拆推给了北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人宣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并再三强调强拆行为与宣城市人民政府无关。同时他们还以强拆发生在2017年5月13日,2019年2月13日起诉超过了1年的法定起诉期限。2019年08月14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8行初22号《行政裁定书》,居然支持了宣城市人民政府的主张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海霞律师当即就判断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错误,于是代理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4日作出(2019)皖行终115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原审错误,裁定未超过起诉期限并判令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020年5月20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宣城市人民政府是否是强拆主体成了审理的焦点问题。为了证明主张,海霞律师准备《宣城市区北门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建城〔2007〕591号)、《关于成立宣城市中心城市大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及中国共产党宣城市委员会网站上发表的《宣城市“清零行动”:14次清零,助推城建大迈步》文章及 2017年5月16日《皖南晨刊》刊登的《我市开展第八次集中“清零行动”》的文章等证据,这些证据均指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是涉案拆迁项目的主导领导者及强拆行为的实施者,尤其是在两篇新闻报道中,直接报道宣城市市长郭某数次亲历现场,亲自指挥。报道中配着插图也是王某房屋所在地,还专门对杨某进行了采访,而杨某就是负责王某房屋拆迁的大指挥部土地房屋征收三部的部长。海霞律师在法庭上专门对新闻报道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以引起主审法官的重视。2020年6月19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8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中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上述新闻报道、相关大指挥部成立等证据足以证明宣城市人民政府是涉案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并以“宣城市政府在未经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准许强制拆除且王某未依法获得补偿的情况下即对王某的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由,确认宣城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王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海霞律师还清楚的记得一个细节。海霞律师在法庭上称:“新闻报道内容显示郭市长不辞辛苦,数次亲历强拆现场并亲自指挥足,涉案房屋被宣城市人民政府非法强拆的事实不容反驳”。海霞律师察觉到,宣城市人民政府的代理人脸上浮现出尴尬的表情,此时他的内心有多恨这几篇媒体报道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一成语出自《诗经·小雅·鹤鸣》。意思大概是说,别的山上面的石头坚硬,可以琢磨玉器,一般用来比喻别国的贤才可为本国效力。而本案中,这个成语同样也适用。也许宣城市人民政府也没有想到本来用来歌功颂德的几句话居然成了自己败诉的关键证据。
“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很有挑战性,这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案例更是让海霞律师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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