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很多地方遇到拆迁,一般都会禁止人口迁入、私自加盖房屋等行为,为的就是避免拆迁补偿资格被滥用,但有的人却另辟蹊径,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获得安置资格,那么这样的做法能成功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江苏江阴房屋拆迁安置案例:
一男子一直在外地工作生活,听说老家要拆迁,为了分得拆迁安置房,竟以哥哥霸占父母留给自己的房屋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归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
江苏省江阴市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物权纠纷案件,以受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这一虚假诉讼请求。
刘江和刘涛是一对亲兄弟,哥哥刘江一直生活在江阴,弟弟刘涛因考上大学到苏州发展。1993年,他们的父母经批准,在宅基地上建造了一幢三间二层的房屋。1998年,江阴市重新核发房产证时,考虑到刘涛已经在苏州安家落户,于是他们的父母便将房产登记在了刘江名下。
2009年8月,弟弟刘涛向江阴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哥哥名下的房产有一部分约70平方米属自己所有。为此,刘涛还拿出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父母将房产进行分割,东面两上两下以及附房归刘-江所有;西面一上一下归刘-涛所有。父母对房屋拥有居住权,兄弟俩在有条件时可以重新变更房产登记。
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对于弟弟起诉自己,哥哥刘江一点都不感到意外和不悦,相反他还极力赞成法院将房屋过给弟弟。所谓“亲兄弟,明算账”,这手足俩的感情如此之深不免令人生疑,于是承办法官对房屋进行了实地调查,原来,兄弟俩争议的房屋属于拆迁规划范围。如果确认了这处房产刘涛有份,那么刘涛将来就可以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权属登记证簿,是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根据。本案中争议的房产现依法登记于被告刘江名下,原告刘涛要求确认该房屋西侧一间二层房屋归其所有,应当提供其在该房屋登记前依法取得相应物权的证据。但其提供的协议书是在得知争议房屋列入拆迁范围以后签订的,因此,这个证据只能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刘江同意变更产权,不能证明刘涛在该房屋登记前已经取得西侧一间二层楼房的物权。而受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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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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