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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人的奖励金,同时也带来压力与负担,被征收人该如何取舍?
在征收拆迁领域,大家对征收奖励金这一事物肯定不陌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奖励金问题也是广大被征收人关注的重点之一。这奖励的额度有时非常高,听起来非常诱人,好像得到这笔奖励金,生活就能得到很大改善,就是真正的“赚到了”。这也是促使一些被征收人积极快速签约的原因。奖励金的存在可能是好事,但也给被征收人带去了压力。听说有高额奖励金,被征收人处理各项事务时,就会带着心理负担,容易做出不理智的选择。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征收奖励?面对奖励金,我们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呢?01、奖励金政策遍方案:痛并“快乐”着?对征收奖励,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也就是寥寥数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除此之外,奖励金通常就要到每个具体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去找了。几乎每一个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的方案中,都会有它的一席之地。我们可以在路过某个街道时见到这样的场景,一群居民围着社区宣传栏贴的通知看,七嘴八舌议论着,心里也直打鼓。通知是征收方的征收决定公告或是征收补偿方案,大家议论的是通知文件中关于奖励金的提示。一个征收项目启动,只要存在奖励金,被征收人的注意力就会被吸引起来,首先想干的一件事就是算账。大家都想弄清楚,奖励金拿与不拿究竟哪种选择更划算。这样的心理负担与压力,容易使被征收人考虑问题时不再冷静客观,变成“赌一把”式的瞬间拍板。在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等使用预签约模式较多的项目中,奖励金更容易发挥促迁作用。因为预签约、预签协议类型的项目,正是要求达到一定签约比例,征收才会实际执行下去,那些约定的补偿和奖励才能落实。一部分人签了,一部分人没签,双方就会产生巨大分歧,心态也完全不同。签约的人希望实现征收,早日住进新房改善生活环境,还能拿上奖励金。这时他们就会有心理负担,着急不签的人究竟何时签约,也许会想尽办法劝导身边的人抓紧签约。另一部分人本来心里就带着压力,经过游说后面子上更过不去了,于是也开始签约。就这样,签的时候没有考虑补偿安置是否公平合理这一原则性问题,签完以后意见、问题就来了。此时再想“反悔”,无疑困难重重。02、给予奖励的目的究竟为何?征收方的工作方式实应注意奖励金是独立于房屋征收补偿的一项政策性奖励措施,不是每个被征收人都可以拿到的。只有配合征收项目推进,在征收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和搬迁的,才有资格拿到奖励金。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征收方会设置一定的条件,告知被征收人在某一具体日期前签约或是完成搬迁,这样才能获得所谓“早签奖励”或者“早搬奖励”。与之相“配套”的,还有单元签约奖、整栋签约奖、整院签约奖、货币补偿奖等各种捆绑式、套餐式奖励金,累计起来的总奖励数额有时可高达百八十万元。许多被征收人之所以开始想依法维权,后来很快就称“扛不住压力”了,实际上压力就来源于这儿。在明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曾经有过几次沟通协商。可是,被征收人讲述几次沟通的详情后,我们发现征收方的表现实在不尽人意。征收方除了第一次是与被征收人面谈,后面都只是电话沟通。而且,征收方并不谈实际的问题,也不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只是坚持反复告知被征收人四点。1.这是政府征收,你要配合工作;2.请律师没用,你别请律师;3.由于你没按期签字奖励金部分已经给你扣了;4.再不签约最后就是法院强制执行。奖励金存在的目的,本来是为了从一定程度上促成搬迁、实现征收,可征收方在这个案件中的态度,让被征收人心中十分反感,不得不坚持维权下去。如此沟通,着实对征收项目的顺利推进没有帮助,也增加了新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在庭审中就表态,如果征收方能把那扣掉的20多万元奖励金给了,他也许就配合签约了。03、面临征收奖励,该坚持的原则一定要坚持面临征收时,特别是得知有关奖励金的政策时,被征收人不用带着心理负担,不需要着急把目光全盯在奖励金上。毕竟奖励金不是正式的补偿,不是一定能得到的“标配”。你应该把重点放在法定的征收补偿事项上,审视征收补偿方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补偿协议等文件的条款内容。房屋征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人的权益也应得以保障,至少要让被征收人居者有其屋、生活质量不降低。所以,被征收人应当更加关注补偿数额是否合理,对房屋的价值是否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才能放心签约,再放心地拿奖励。因小失大,丢西瓜捡芝麻的事情,我们一定不要去做。在明拆迁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奖励金是一个政策问题,由征收方决定并调整。它也许存在着可商议、可变通之处。针对具体案件,应当咨询专业律师分析情况。在保证征收合理、能够依法获得补偿的前提下,被征收人对获得奖励金的条件,也许还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寻求更加合理的政策出台。奖励金这项政策配合590号令已存在逾8年,也到了该适当更新、升级、合理化一番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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