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36000元租金房屋租赁纠纷 陈君伟律师助原告追回损失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9-03-11 17:39:00 浏览:349
【案情概述】
2017年8月7日,原告房东郭某与被告黄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涉案房屋租赁给被告,月租金12000元,租期1年,自2017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4日,租金方式为押一付三。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合约将涉租房屋交付被告。依照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5月5日支付原告第四季度的房租,但是时至今日,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已构成违约。此外按照合同,被告应于2018年8月4日合同期满后完成房屋交接,但是被告在8月23日才与原告完成房屋交接。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陈君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合约支付其第四季度房租及违约金。
【庭审过程】
陈君伟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之后,通过对涉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之后,形成了自己的诉讼意见。
庭审阶段,陈君伟律师和被告之间进行了协商,通过陈律师和被告的沟通,被告同意支付第四季度的租金,但是双方就届满之后的租金和违约金的问题产生了分歧。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在2018年8月2日已经搬离了涉租房屋,没有完成交接是因为无法联系上原告。此外,因为涉租房屋的热力系统、水龙头及水池需要维修,其在2018年4月同原告进行了协商,原告将所有问题维修之后,再支付其第四季度的房租。但是原告没有进行修理,因此被告不构成违约。
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提供了其与供热、供水电话的录音,以证明其反映过供热、供水不认的事实。提交了被告于房屋中介张某的通话录音,以证明是其是因为联系不上被告,才没有按时完成房屋交接。
对于第一项证据,陈君伟律师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虽然证明房屋供热系统出现问题,但是并没有证明其与原告有约定维修好之后再付租金的约定,不予认可。
对于第二项证据,陈君伟律师提供了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的短信记录,以证明原告一直在和被告进行沟通联系,但是被告一直在推脱,因此不予认可。
【最终结果】
法院按照双方的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意见。关于届满租金,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是在2018年8月23日才将房屋归还给原告,但是被告支付原告的违约金足以弥补这些费用,因此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第四季度租金24000元(减去被告的押金12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
【律师风采】
陈君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资深刑辩律师,拥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曾获“优秀共产党员”称号。陈君伟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擅长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刑事辩护,尤其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有精辟独到的见解,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15年专注法律诉讼业务,被司法局授予为“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唯一合作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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