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强拆和司法强拆有什么区别?
京平拆迁律师答
1、什么是行政违法强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这条定义上我们可以得出:有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法律,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制履行义务,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2、什么是司法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司法强拆一定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拆迁户在征收拆迁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2)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
上述两个前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如果不满足任一条件,则行政机关无权申请司法强拆,换言之,作为拆迁户可以依法维权。
3、司法强拆的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拆迁户、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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