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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品观点 | 老人赠送300万房产,家属称其老年痴呆,如何维权?

上海宝山区有一位80多的老人,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将价值300万的房产赠与水果摊主,并且在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家属(老人亲妹妹和外甥女等人)发声:老人三年前就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并提供了医院的相关记录,同时也质疑了意定监护的有效性,认为患了老年痴呆症下做出的公证书效力存在问题。

据悉,老人妻儿都已经去世,儿子的后事都是水果摊主办理。三年前老人摔倒,主要也是水果摊主陪护,出院后老人就让水果摊主一家搬到自己的家中共同居住。在此之前,水果摊主一家是居住在简易棚里头。

那么何为意定监护呢?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意定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的概念,是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中正式规定的,是有别于法定监护的一种制度。法定监护,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就是一种最普遍的监护。而意定监护作通俗理解,就是指成年人(且没有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定是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自己信任的人(且经对方同意),此人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不是亲属,必须通过书面指定的方式,指定受委托人作为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受委托人可以照顾委托人的生活,并处置委托的财产。

如果家属认为老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时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起诉确认意定监护无效,由法院做出审理并裁判。如果意定监护被判决无效,那么老人的遗产就有可能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具体到本案而言,老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去世了,如果意定监护被判决无效,那么老人的几个妹妹就有可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否则遗产归意定监护人处置。至于老人家属是否有勇气将这一切呈堂,在庄严的法庭上和水果摊主对簿公堂,由法院来认定是非、判个分明,咱就静待电视剧是否还有续集。

虽然老人的家属和水果摊主各执一词,前者认为老人是被水果摊主抢着接走,后者认为是老人亲属冷漠,此刻,事实尚未完全明了。但如果真如家属所述,存在照顾老人的事实,那么大概率是能出具一些相关证明,用以证实照顾的事实。比如老人住院的医疗费单据或转账记录,交通费单据或记录,购买老人用品的相关单据或记录,甚至请假照顾老人的相关证明等。不要求全部都要,适当罗列一两项,还是可能的。

在实际生活中,也并非只有意定监护方式可以处置财产,在意定监护规定横空出世之前,另一种方式较为普遍——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不要求一定要公证,但是必须是书面形式,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你给我养老,我赠你财产。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后,说句心里话,笔者个人内心偏向于水果摊主照顾了老人几年,在老人最后的日子里,让他活得更有尊严更体面,如果事实也确实如此,那么整个事件其实是一个正能量的故事,一个陌生人之间建立起来的情谊,用一句话来概括:你赠我温暖,我遮你风雨。

愿天下人均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活得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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