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可以让城镇户口的子女继承了。随着“地随房走”基本原则的确定,很多关于宅基地房屋的历史预留问题将得以解决,对于一些特别尖锐的问题甚至出现了多种管理方式和解决方法。我国曾经有着一段很长时间的“一户多宅”历史,这对于我国日益增长的人口数量是极其不利的。
而“一户一宅”基本原则打破了这个不公平的“魔咒”,让宅基地真正为人民服务了,更利于维护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了。虽然目前为止仍然存在大量的“一户多宅”问题,但只要不违背“一户一宅”的法理初衷,则并不会受到影响。但国家终将彻底终结“一户多宅”问题,“一户一宅”制度主要也是为了倒逼人们合理使用宅地基资源。
我们都知道,农村的宅基地的“转让”是有严格限制的,因为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仅有使用权,这本身就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生存保障。因此只要是涉及到宅基地“分配”及“转让”时,其出发点首先是农民的居住问题,否则该行为很有可能就是不被允许或者无效的行为。那宅基地究竟什么情况下才允许“转让”呢?我们整理了相关的公开资料,认为以下这四种情况符合“转让”的条件:1、宅基地“转让”行为可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超出无效;2、“转让”人如果转让手中唯一的宅基地,则不准再申请,因此转让者最好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宅基地房产;3、宅基地受让者必须是无宅基地者,也就是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否则该转让无效;4、不管是转让还是受让宅基地,都必须经过本村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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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于那些在本村无法申请分配到宅基地的农民朋友,只要符合以上条件,都可以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从以上还可以看出宅基地转让的根本价值也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利用宅基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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