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
新府办〔2020〕6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级驻新会有关单位:
《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业经区政府十五届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
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近年我区实际情况和物价因素,特对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修订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地上附着物补偿要做到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不漏不重,对超出正常种养规格、数量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不合理部分不予补偿。
(二)损失补偿原则。补偿是对因土地被征收带来的地上物经济损失的弥补,而非价值交换。
(三)参照或协调原则。当征地补偿工作出现指导标准中未列出的补偿项目时,相近或类似的项目(品种)可以参照执行;没有相近或类似的项目(品种)可协商补偿。
(四)动态调整原则。指导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原则2—3年调整一次。
二、抢种抢建等行为不予补偿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含新增的鱼塘放养物)、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在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的同时,项目用地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经主管部门认定为抢栽抢种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土地补偿指导标准
(一)土地补偿参照广东省指导标准。
会城地区(含原经济开发区、圭峰区):养殖水面、耕地、园地补偿指导标准为8万元/亩;林地补偿指导标准为2.33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指导标准为2万元/亩。
双水、司前镇:养殖水面土地补偿指导标准为5.23万元/亩,耕地、园地补偿指导标准为5.04万元/亩,林地补偿指导标准为2.1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71万元/亩。
其他镇(区):养殖水面土地补偿指导标准为4.84万元/亩,耕地、园地补偿指导标准为4.66万元/亩,林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85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58万元/亩。
(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按省制定的标准,如省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对收回有合法来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按土地现状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补偿。
对征收有合法用地来源的集有建设用地,参照以上征收国有建设用地计算方法协商补偿。对征收已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参照以上征收国有建设用地计算方法与村集体协商补偿,土地补偿款属村集体;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由村集体按土地使用权人剩余的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给予合理补偿,并终止《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地上附着物补偿属土地使用权人。
(三)宅基地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宅基地可采用货币补偿或宅基地置换补偿方式,具体方式方法由征地双方协商确定。采取宅基地置换补偿方式的,用于安置的宅基地补偿费用包括:青苗补偿、购买水田指标费、城乡建设规模费用、补充耕地费用、五通一平费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等。
具体征收标准和方式由征地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四)征地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按1800元/亩×剩余年限(不得高于15年)一次性补给确权户。
征地过程中如出现其他需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情况,由征地单位另外制定具体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安置补助费提高部分最高不能超过以上土地补偿指导标准的20%)。
对于采用包干模式与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协议的项目,不可预见费按征地拆迁总费用的5%计取。
(五)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使用后应当恢复原貌。
(六)农用地、未利用地征收补偿面积,按实际用地面积加4%边角地面积由镇(街、区)包干统筹处理。
(七)本指导标准实行期间,如遇上级调整征地补偿价的,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为综合单价,涵盖青苗补偿、土地开发改造(如挖塘等)等费用补偿,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临时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工具等的补偿(包括各种给排水电通讯管线等)。农用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指导标准,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制定的标准,如省未制定相关标准,则按本指导标准。(详见附件)
五、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需约定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清理时限。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获得补偿后,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清理地上物。
六、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七、对超出本指导标准的,由征地单位商建设单位提出具体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八、本指导标准由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商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九、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16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16〕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
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一、稻田
每亩补偿2500元。
二、甘蔗田
糖蔗每亩补偿2500元;果蔗(含食用黑蔗、黄皮蔗、白皮蔗)每亩补偿9500元。
三、菜地、作物地
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4500元;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800元。
四、山林地
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归原林木(苗木)权属单位或经营者所有。
(一)桉树商品林。
桉树商品林补偿包括剩余经营期伐根补偿和经营损失性补偿。
1.剩余经营期伐根补偿。
剩余经营期按每年每亩300元标准累计(剩余经营期最高补偿到15年,剩余经营期超过15年的按15年计)。
2.经营损失性补偿。
2年以下(含2年) 补偿3000元/亩
2—3年(含3年) 补偿3300元/亩
3—4年(含4年) 补偿2500元/亩
4—5年(含5年) 补偿2000元/亩
5年以上 补偿1500元/亩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94株计。
(二)其它商品林。
1.速生相思。
5年以下(含5年) 补偿2500元/亩
5—10年(含10年) 补偿3000元/亩
10年以上 补偿1000/元/亩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94株计。
2.松、杉类。
5年以下(含5年) 补偿2500元/亩
5—10年(含10年) 补偿3000元/亩
10—15年(含15年) 补偿2500元/亩
15年以上 补偿1000元/亩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94株计。
3.其他树种 补偿3000元/亩。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94株计。
(三)生态林。
1.乔木 补偿3500元/亩。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94株计。
2.灌木林 补偿2500元/亩。
荒山上非人工种植的草丛荒地不予补偿。
(四)其他零散青苗。(补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定值标准)
1.象草:7元/平方米;
2.菩提榕:直径6—8厘米(不含8厘米)50元/棵,8—10厘米(不含10厘米)75元/棵,10—12厘米的120元/棵,12厘米以上的150元/棵;
3.沉香:直径2—4厘米(不含4厘米)40元/棵,4—5厘米(不含5厘米)90元/棵,5—6厘米的130元/棵,6厘米以上180元/棵;
4.黄花梨:直径4—6厘米(不含6厘米)80元/棵,6—7厘米(不含7厘米)120元/棵,7—8厘米的200元/棵,8厘米以上250元/棵;
5.细叶紫薇:直径6—8厘米(不含8厘米)250元/棵,8—9厘米(不含9厘米)450元/棵,9—10厘米650元/棵,10厘米以上700元/棵;
6.大红花:直径2—4厘米(不含4厘米)60元/棵,4—6厘米(不含6厘米)120元/棵,6—7厘米的200元/棵,7厘米以上250元/棵;
7.桂花:直径7—9厘米(不含9厘米)400元/棵,9—11厘米(不含11厘米)800元/棵,11—12厘米1200元/棵,12厘米以上1300元/棵;
8.紫薇树:直径10—12厘米(不含12厘米)150元/棵;12—15厘米(不含15厘米)250元/棵;15厘米以上400元/棵;
9.大叶铁树:高度1.0—1.5米(不含1.5米)100元/棵,1.5—2米(不含2米)150元/棵,2米以上200元/棵;
10.茶花:直径4—5厘米(不含5厘米)200元/棵,5—6厘米(不含6厘米)320元/棵,6厘米以上400元/棵
11.五指毛桃:20元/棵;
12.鸡蛋花:1—3年(不含3年)80元/棵,3—5年(不含5年)150元/棵,5年—6年(不含6年)200元/棵,6年以上250元/棵;
13.金银花:120元/棵;
14.牛大力:每亩定植不超过500棵,其中,定植1年的成片每亩补偿10000元(每棵20元),定植2年的成片每亩补偿20000元(每棵40元),定植3年的成片每亩补偿30000元(每棵60元),定植4年及以上的成片每亩补偿20000元(每棵40元)。
五、葵树
葵树补偿标准为定植300棵/亩。1.5米(含)以上的成片12000元/亩,散种40元/棵;0.5米(含)—1.5米的成片7500元/亩,散种25元/棵;0.5米以下葵苗成片4500元/亩,散种15元/棵。
六、竹
成片种植5年以内(含5年)的每亩补偿4000元;5年以上的每亩补偿6000元。零散竹,以8—10株为一丛(堆),5年以内的每丛(堆)补偿100元,5年以上的每丛(堆)补偿150元。
七、果树
成片种植并间、套种多种果树和其它作物的,以主栽果树作为青苗补偿品种,其它间、套种品种不作计补。青苗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面积。
(一)荔枝树。
成片(合理密植,下同)荔枝树(按树龄划分计补)。树龄在4年以下(含4年),每亩补偿13200元;树龄4年以上每递增一年,每亩补偿递增2000元;树龄递增至15年或以上,每亩最高补偿35200元。
零星荔枝树(按树龄划分计补)。树龄在1年及以下的,每棵补偿30元;树龄1—3年(不含3年)的,每棵补偿100元;树龄3—4年(不含4年)的,每棵补偿150元;树龄4—5年(不含5年)的,每棵补偿330元;树龄5—7年(不含7年)的,每棵补偿430元;树龄7—9年(不含9年)的,每棵补偿530元;树龄9—11年(不含11年)的,每棵补偿630元;树龄11—13年(不含13年)的,每棵补偿730元;树龄13—15年(不含15年)的,每棵补偿830元;树龄15年及以上的,每棵补偿880元。
(二)龙眼树。按荔枝树的补偿标准计补。
(三)榄树及芒果、黄皮、人参果、番荔枝、柿子、栗子、连雾、火龙果树。按荔枝树补偿标准的80%计补。其中番荔枝树龄超过7年以上的,按7年计算补偿。火龙果亩植基数为500株,其他亩植基数为40棵(株)。
(四)杨桃、菠萝蜜(俗称:树菠萝)、三华李、枇杷、桃树。按荔枝树补偿标准的70%计补。
(五)桑、鸡蛋果、青枣树和棚架种植的西番莲、葡萄。按荔枝树补偿标准的60%计补。
(六)菠萝、草莓、西瓜、香瓜。成片每亩补偿5800元。西瓜、香瓜亩植基数500株,菠萝亩植基数2500株,草莓亩植基数7000株。
(七)番木瓜树(俗称:木瓜树)。成片未挂果的,每亩补偿2967元;已挂果的,每亩补偿6527元。零散已挂果的,每棵补偿43元;未挂果的,每棵补偿22元。
(八)蕉树。成片种植半年以内的,每亩补偿6000元;半年以上至挂果的,每亩补偿8650元。零散蕉树,以3—5株为一堆,半年以内的每堆补偿60元,半年以上至挂果的每堆补偿70元;单株已挂果的每株补偿66元,未挂果的每株补偿55元。
(九)番石榴。本地番石榴(胭脂红),按荔枝树补偿标准的70%计补。树龄8年以上(含8年)的,以荔枝树7年树龄的补偿标准为基数每年递减10%(如8年的补偿标准为“基数×90%”,9年的补偿标准为“基数×80%”,下同)计补。
大果番石榴(珍珠芭乐),树龄1年以下(含1年)的,每亩补偿4400元;树龄1—3年的(不含3年),每亩补偿8800元;树龄3—4年(不含4年)的,每亩补偿11000元;树龄4—8年(不含8年)的,每亩补偿13200元;树龄8—9年(不含9年)的,每亩补偿14300元;树龄9年以上的,按8—9年标准每增加一年递减10%。
零星大果番石榴(珍珠芭乐)。树龄在1年以下(含1年),每棵补偿44元;树龄1—3年(不含3年)的,每棵补偿88元;树龄3—4年(不含4年)的,每棵补偿110元;树龄4—8年(不含8年)的,每棵补偿132元;树龄8年以上(含8年)的,每棵按143元的补偿标准每年递减10%。
(十)桔、橙、柠檬、佛手、柚。定植幼苗,成片每亩补偿1500元,每棵15元;定植3年以内的未投产树,成片每亩补偿7500元,每棵75元;定植2年或3年的初产期树,成片每亩补偿15000元,每棵150元;定植4年以上(含4年)的盛果期树,每亩补偿23500元,每棵235元。
(十一)新会茶枝柑。
会城(含原经济开发区):定植1年的,成片每亩补偿25000元(每棵250元,每亩不超过100棵)。定植2年的,成片每亩补偿30000元(每棵300元,每亩不超过100棵)。定植3年的,成片每亩补偿35000元(每棵350元,每亩不超过100棵);如承包户放弃柑树当年收益提前交地的,每亩补偿40000元。定植4年以上(含4年)的,成片每亩补偿40000元(每棵400元,每亩不超过100棵);如承包户放弃柑树当年收益提前交地的,每亩补偿45000元。
双水镇、三江镇:按会城补偿标准的80%计补。
其他镇(区):按会城补偿标准的70%计补。
非新会茶枝柑的其他柑类,按桔、橙、柠檬、佛手、柚类的补偿标准计补。
八、荷花塘、莲藕塘、茨菇(慈菇)、马蹄等
开发费每亩补偿800元,青苗每亩补偿5600元。
九、花地、苗圃地、花木场
(一)花地、苗圃地、花木场只作搬迁补偿,按照搬迁费用计算,最高补偿不超过24000元/亩。
(二)对苗圃地(花木场)以外的盆栽花木搬迁,花盆口径10—20厘米的(不含20厘米)每盆补偿2.1元;花盆口径20—40厘米的(不含40厘米)每盆补偿4.0元;花盆口径40厘米及以上的每盆补偿4.6元。
十、零星树木
(一)榕树。有高度无冠幅树苗,高度1米以内(不含1米)每棵补偿3元;高度1—2米(不含2米)每棵补偿5元。无冠幅移栽榕树,胸径40—70厘米(含70厘米) 每棵补偿6000元;胸径70厘米以上的,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增加2500元。有冠幅榕树,胸径3厘米以下(不含3厘米)每棵补偿25元;胸径3—10厘米(不含10厘米)每棵补偿75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每棵补偿235元;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每棵补偿775元;胸径20—25厘米(不含25厘米)每棵补偿1600元;胸径25—30厘米(不含30厘米)每棵补偿2700元;胸径30—40厘米(不含40厘米)每棵补偿3850元;胸径40—50厘米(不含50厘米)每棵补偿5850元;胸径50厘米的每棵补偿7500元,在此基础上,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增加2500元。
(二)木棉树。胸径2厘米以内(含2厘米),高度0.5—1米(含1米)的树苗每棵补偿3元;高度1—1.5米(含1.5米)的树苗每棵补偿5元。胸径2—5厘米(含5厘米)每棵补偿30元;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60元;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600元;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每棵补偿1200元;胸径30—40厘米(含40厘米)每棵补偿3000元;胸径40—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4500元;胸径50—60厘米(含60厘米)每棵补偿7000元;胸径6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9000元;胸径70—80厘米(含80厘米)每棵补偿12000元;胸径80—90厘米(含90厘米)每棵补偿16000元,在此基础上,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增加3000元。
(三)罗汉松、柏树。高度0.5米以下(含0.5米) 每棵补偿2元;高度0.5—1米 (含1米) 每棵补偿15元;高度1—2米 (含2米) 每棵补偿40元,在此基础上,高度每增加50厘米每棵补偿增加200元。
(四)发财树。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每棵补偿30元;胸径5—10厘米 (含10厘米)每棵补偿105元;胸径10厘米以上每棵补偿250元。
(五)散尾葵。树苗每棵补偿25元;冠幅1米以下(不含1米)每棵补偿35元;冠幅1—1.5米(含1.5米)每棵补偿40元;冠幅1.5—2米(含2米)每棵补偿50元;冠幅2米以上每棵补偿80元。
(六)大王椰子树。地径10厘米以下 (含10厘米),每棵补偿35元;地径10—15厘米(含15厘米),每棵补偿40元;地径15—45厘米(含45厘米),每棵补偿143元。
(七)杂树。树苗胸径4厘米以下(不含4厘米)每棵补偿20元;胸径4—6厘米(不含6厘米)每棵补偿40元;胸径6—8厘米(不含8厘米)每棵补偿56元;胸径8—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90元;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528元;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每棵补偿1880元;胸径30—40厘米(含40厘米)每棵补偿3080元;胸径40—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4680元;胸径50—60厘米(含60厘米)每棵补偿6600元;胸径6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8400元;胸径70—80厘米(含80厘米)每棵补偿10800元;胸径80—90厘米(含90厘米)每棵补偿14000元;胸径90厘米以上每棵补偿20000元。
十一、鱼塘
按征收时所涉及的鱼塘水面面积计算。
(一)鱼塘开发费。水深在2米以下(不含2米)每亩补偿3000元,水深在2米以上每亩补偿3500元。
(二)各种鱼类补偿费。
按搬迁费用计算补偿。属混养的,按捕捞品种比例计算补偿。
属一般淡水鱼类,每亩补偿4500元。一般淡水鱼类指:草鱼(鲩鱼)、鲢鱼(扁鱼)、鳙鱼(大头鱼)、鲮鱼、鲤鱼、各种罗非鱼、埃及塘虱、泰国塘虱、南方大口鲶、淡水白鲳、叉尾鮰等品种,若以上鱼类为主养并混养部分优质品种、蚌类及观赏鱼的按此标准补偿。
属优质品种鱼类,每亩补偿5500元。优质品种鱼类指:中华胭脂鱼、鲟鱼、红鼓(美国红鱼)、鲈鱼类、鲂鱼、长吻鱼危、虾类、瓜仔斑(黑瓜仔)、禾顺、乌头鲻、本地塘虱、生鱼、仙骨大头、缩骨大头、鲫鱼类、太阳鱼、巴西鲷、黄颡鱼、泥鳅、山斑鱼等。
属名贵鱼类及海鲜类,每亩补偿7000元。名贵鱼类及海鲜类包括笋壳、蟹类、桂花鱼、鳗鱼、河豚、黄鳍鲷、甲鱼、娃娃鱼、鳄鱼及龟类。
十二、禽畜养殖场
养殖单位牲畜数量小于5头、禽鸟数量小于150只的,原则上不予搬迁补偿。
(一)种公猪、繁殖母猪。搬迁种公猪每头补偿100元、繁殖母猪每头补偿50元;体重25公斤以上(含25公斤)肉猪,搬迁每头补偿30元;体重25公斤以下(不含25公斤)猪苗,搬迁每头补偿20元。
(二)鸡、鸭、鹅搬迁补偿。体重0.5市斤以下(不含0.5市斤),每只补偿0.5元;体重0.5—1.5市斤(不含1.5市斤),每只补偿1元;1.5市斤以上(含1.5市斤),每只补偿1.5元。
(三)猪舍用品。上猪台1200元/个,产床1200元/个,定位栏100元/扇。
十三、滩涂
经政府批准投资的项目,按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一)用于防风、防潮护堤而种植的树。
1.落羽杉。
5年以下(含5年) 补偿2500元/亩
5—10年(含10年) 补偿3000元/亩
10—15年(含15年) 补偿2500元/亩
15年以上 补偿1000元/亩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100株计。
2.红树林。
当年造林 补偿4000元/亩
2年以上(含2年) 补偿8000元/亩。
(二)咸围(涵围)。咸围(涵围)征收补偿(青苗)标准为200元/亩。
十四、迁坟
一般土坟每穴补偿1300元,砖砌或水泥坟每穴补偿3500元,有石碑墓堂灰坟每穴补偿5000元;另骨坛每穴补偿1500元。
十五、水利设施
(一)需重建的水利设施,按重建的设计标准计算补偿。
(二)拆除后不需重建的水利设施,按重置价和受益年限折旧计算补偿;可移动的生产工具(如水泵等)原则上不作补偿,只支付搬迁费,且同一类型的生产工具原则上一户最多只补一个。其中:
1.用于种养灌溉的配套设施。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每立方米补偿450元;砖石结构(实体)每立方米补偿350元。
2.排灌管。按直径计30厘米以下(不含30厘米)50元/米,30—60厘米(不含60厘米)80元/米,60厘米以上100元/米。
3.排水窦。5米长以上(含5米)的,直径40厘米6000元/个,直径60厘米8000元/个,直径80厘米10000元/个;5米长以下(间窦)的,直径40厘米2000元/个,直径60厘米2500元/个,直径80厘米3000元/个。
4.水管。PVC管不分型号5元/米;复合管不分型号7元/米;镀锌管(4厘米)8元/米;镀锌管(6厘米)10元/米。
5.水泵搬迁。汽油机配泵1600元/个;15匹柴油机配水泵3500元/个;18匹柴油机配水泵4800元/个;20匹柴油机配水泵5600元/个;电排水泵(6寸)840元/个;电排水泵(8寸)1260元/个;电排水泵(10寸)1400元/个。
6.水电设备搬迁。用电表箱、自来水表箱按安装发票结算,如没有发票的,25千瓦以下(含25千瓦)4500元/套,25千瓦以上6000元/套;电线(固定三相线只补生产用线,单相用电不作补偿),铝线4元/米,铜线15元/米;电线杆,水泥杆7米200元/条、9米250元/条,木杆70元/条;18千瓦以下发电机2000元/个;20千瓦发电机2800元/个。
十六、建(构)筑物及地上其他附着物
建(构)筑物及地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属于综合补偿,已包含基本装修、室内给排水电通讯线路等补偿。
(一)合法民用房屋建筑(须符合一般居住条件)。
编号 |
工程类别 |
综合补偿(元/m²) |
1 |
框架结构 |
2000 |
2 |
混合结构 |
1800 |
3 |
砖木结构 |
1600 |
1.提前搬迁奖励。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并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且如期交付房屋的被拆迁户,给予相应奖励补助:发出拆迁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签订协议书起1个月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补助600元/m²,4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签订协议书起1个月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补助400元/m²。
2.唯一住房的相关补贴。拟征收的房屋如属权属人家庭唯一住房(由所在镇街区出具书面证明,并在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会分中心查档),权属人能在政府发出房屋征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房屋的,经权属人申请,可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被拆迁房屋在会城城区范围内的,每个被拆迁家庭补贴12000元;被拆迁房屋在会城城区以外地区的,每个被拆迁家庭补贴9600元。
(二)合法工业厂房、仓库建筑(须符合生产经营条件)。
编号 |
工程类别 |
综合补偿(元/m²)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1800 |
|
2 |
简易结构 |
990 |
砖墙、金属屋架、彩瓦面顶 |
3 |
简易结构 |
715 |
星铁墙、星铁屋顶 |
4 |
以上合法工业厂房、仓库建筑也可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编号 |
工程类别 |
综合补偿(元/m²) |
备注 |
1 |
砖墙、钢筋混凝土屋顶 |
600 |
建筑墙高不少于2米,地面为砖或水泥混凝土等硬底结构。对墙高1—2米的,每类标准核减20%;墙高少于1米的,每类标准核减35%;非硬底地面的,每类标准核减35%。 |
2 |
砖墙、瓦屋顶 |
550 |
|
3 |
砖墙、星瓦屋顶 |
440 |
|
4 |
砖墙、石棉瓦屋顶 |
385 |
|
5 |
星瓦墙、星瓦顶 |
220 |
|
6 |
石棉瓦墙、石棉瓦顶 |
200 |
|
7 |
杉皮墙、杉皮顶 |
165 |
|
8 |
铁皮棚(含彩瓦、星瓦等) |
90 |
(四)其他临时建筑物。
编号 |
工程类别 |
综合补偿(元/m²) |
1 |
简易畜禽栏舍 |
275 |
2 |
标准畜禽栏舍 |
550 |
3 |
种植大棚 |
15 |
4 |
鱼塘越冬大棚 |
12 |
(五)晒谷场。
编号 |
工程类别 |
综合补偿(元/m²) |
备注 |
1 |
混凝土10cm厚 |
75 |
在农田上的水泥地不作补偿 |
2 |
石灰砂10cm厚 |
53 |
(六)化粪池、水池。
编号 |
工程类别 |
综合补偿(元/m3) |
1 |
12墙、混凝土底水池 |
240 |
2 |
18墙、混凝土底水池 |
300 |
3 |
12墙、混凝土底化粪池 |
275 |
4 |
18墙、混凝土底化粪池 |
350 |
5 |
混凝土化粪池 |
420 |
6 |
人工挖、回填、运土方 |
40 |
(七)水井。
编号 |
工程类别 |
综合补偿(元/个) |
1 |
砖砌(小型井) |
4500 |
2 |
预制钢筋混凝土井壁[直径1m以下(含)] |
5000 |
3 |
预制钢筋混凝土井壁(直径1m以上) |
7000 |
(八)围墙。
编号 |
工程类别 |
综合补偿(元/㎡) |
1 |
12砖墙 |
80;120(贴瓷砖) |
2 |
18砖墙 |
90;150(贴瓷砖) |
3 |
以星瓦作墙 |
20 |
4 |
以石棉瓦作墙 |
15 |
5 |
以铁丝网作墙 |
6 |
(九)角石挡土地墙。
编号 |
工程类别 |
综合补偿(元/m3) |
1 |
干砌角石挡土墙 |
264 |
2 |
湿砌角石挡土墙 |
374 |
以上建(构)筑物在“三旧”改造片区范围内,且“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已经区政府批准的,其拆迁补偿按“三旧”改造政策执行。
十七、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被拆迁人的经营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其标准是:从其停产、停业之日起,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人在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十八、其他
(一)广告牌。已办理设立审批相关手续的,按评估价补偿;未办设立审批手续且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按造价补偿。
(二)大型物件。大树、风景石等大型物件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偿费用按协商或评估价格确定。
(三)补偿不重复计算。套种作物及零散分种的短期作物原则上不作补偿,所有在承包面积范围的种养殖面积、附着物面积和构建物面积等不能重复计算。
(四)其他规定。对于在农地或林地上从事与该地块土地用途不相符的项目(如用于工业或商业等),原则先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定性,如定为合法的,按本文相关条款或评估价进行补偿;如定为不合法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如自行拆迁的,给予一定搬迁补贴。
十九、相关概念释义
(一)树木胸径又称干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
(二)树龄测算办法:一是查阅造林档案,根据林木种植时间确定树龄;二是根据树木年轮测定树龄。
(三)地径指土迹处的直径。
(四)鱼塘水深是指塘基面平均高度至淤泥表面平均高度间的距离。
(五)计算鱼塘的补偿面积是指鱼塘的水面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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