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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未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怎么办?这3方面你需要掌握!
导读:在咨询中,经常有被拆迁人表示其与行政机关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由于各种原因至今都没有履行到位。本来与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一件好事儿,但是当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签约后,遇到行政机关迟迟未交付安置房或者支付补偿款的情况时,就会将被征收人带入困境之中。那么,作为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属于自己的公平合理补偿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将从协议性质、起诉期限、违法点以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解析,以期对您拿不到补偿款以及安置房的困境有所帮助!一、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性质、起诉时点和期限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签协议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协议。若是与行政机关或是有证据证明由行政机关设立的民事主体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的话,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引发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反之,若被拆迁人是直接与公司或者未有证据证明该民事主体由行政机关设立的话,则应定性为民事协议,应当适用的是《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规定,就不在本文的介绍之列了。其次,关于行政协议履行争议的起算时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首先应当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但是,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可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故在确定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争议的起算时点时,要参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被征收人可以随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反之,若约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被拆迁人就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针对补偿安置协议中不同的约定,履行争议的起诉时点有不同的起算方式。最后,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故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在行政机关明示或者默示表示不履行行政协议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一旦过了诉讼期限,再去法院起诉,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此外,参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二)项,若被征收人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请求,或者行政机关主动表明其愿意履行补偿安置合同,这样将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法律后果就是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另参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被拆迁人仍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若行政机关仍然同意履行,诉讼时效的期限是可以重新计算的。二、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存在的违法点的剖析第一,在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件中,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参照合同法第六条和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无效情形,否则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即使是合同的部分无效或者被撤销,也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尤其是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的违约条款对受侵害方的权益进行保障。并且,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第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存在不履行协议或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情形,该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违约时给被征收人造成财产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计算违约造成的损失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在起诉要求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时,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支付违约金。此外,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否则则属于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列了。这也就是说,如若出现行政机关违反约定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支付剩余补偿安置费用,并支付迟延履行安置费用的资金占用利息。亦或者要求行政机关交付安置房之余,支付因没有安置房屋可供居住所造成的房屋租金费用以及利息的赔偿。在实践中,还可根据行政机关违约的程度,要求其支付其他费用的赔偿。从而在弥补损失的基础上,使违约金的支付达到一定惩罚性的效果。三、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注意事项首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尽量和行政机关签署。若您是与开发商、村委会等非行政机关签约,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对较大。一旦遇到协议不履行的情况,权益将很难从行政诉讼方面进行救济。而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救济起来难度较大,不利于补偿安置纠纷的解决。其次,确定补偿款与腾房约定的时间点。行政机关支付补偿款的时间应当早于被拆迁人腾房的时间,在确认好拆迁补偿款到账之后,再开始交房。否则,有可能出现钱房两空的局面。而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签订,一定要确认安置房屋的性质、位置、房号、质量要求、房屋交付的时间点以及不适当交付安置房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分配。最后,协议的签订意味着补偿安置条件的认定,签完再后悔则很难另行救济。在此,在明律师提醒您,签约拿钱本来是好事,但是一定要在签约的紧要关头多多提高警惕,千万不要大意。补偿安置协议最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签订,以防落入合同的漩涡。总而言之一句话,真金白银拿到手再腾房,不管拿钱、拿房均要约定好交付期限和违约条款,以确保最终顺利拿到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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