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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是违建也应按法定程序拆除,否则违法!

【案件回放】


2005年,许女士从山西太原**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装饰城灯饰窗帘楼上2号楼*单元*号房屋,建筑面积140平米。2020年9月11日,***区相关部门发布《山西省太原市***区关于**社区133以外开发土地(***路以西)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通告》,案涉房屋在拆迁项目范围内。同年10月18日,**街办认定许女士购买的房屋系违建,随后徐女士收到**街办出具的《拆除通知书》,因补偿标准过低,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1月16日,**街办强行将案涉房屋拆除。许女士认为,案涉房屋已列入拆迁项目范围内,应当经合法程序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双方未达成协议并未给予补偿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强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违法。庭审中,**街办答辩称,曾下发通知要求许女士自行拆除,案涉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许女士在通告要求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答辩人组织拆除正当合法。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判决,确认**街办2021年1月16日强制拆除许女士的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本案中,**街办在实施被诉行政强拆行为时,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从目前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来看,**街办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职责,程序上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行政违法行为。因被诉强拆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确认违法。故许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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