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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纠纷-为了公共利益征地没有补偿合法吗

  山东农村王女士的宅基地被征收用来修路,征收方说为了公共利益,没有补偿,这种情况,合法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农村征地纠纷-为了公共利益征地没有补偿合法吗

  王女士有一处宅基地,证件齐全,由于修路被划入征收范围。王女士与征收方商量补偿的问题,征收方却说此项目是公益项目,没有补偿,只能给予搬家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即使是为了建设村里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收回村民使用的土地的,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不能使被征收人处于无所居并且生活水平降低的状态。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被征收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争取自己应有的补偿。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为了公共利益征地没有补偿合法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免费热线400-8787-666,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王欣宇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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