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关于印发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的通知(有效)
通政规〔20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河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黑龙江省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
第二条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依法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处理好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促进我县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第三条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按《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 通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人)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通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通河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乡)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坚持与国家、省、市征收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的衔接、保持全县征收补偿政策的稳定性。
第二章 房屋补偿标准与政策规定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给予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征收区域内新建项目不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实行整体易地安置。被征收人不选择整体易地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九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
第十条 黑龙江省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补一”方式进行。征收人提供征收范围内新建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如征收范围内无新建房屋或新建房屋不能满足全部安置需要,征收人提供就近地段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进行易地安置。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最低保障户型40平方米给予安置,超出原房建筑面积上靠40平方米最低保障户型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建安成本价格交纳购房款。超出最低保障户型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明的以房屋权属档案记载为准。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一)《征收决定》发布前依法取得经营手续、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第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位置参照原房及相邻房屋位置按顺序确定。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地面、墙壁、天棚有装饰装修的,具体补偿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装修材料、新旧程度、装修规模等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 征收区域内未经登记房屋,具体补偿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不同结构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由住建、国土、房产、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地下室的补偿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地下室高度、面积、结构等因素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通河县城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2003〕48号文件第三条(三)项和通河县国土资源局《通河县各乡镇土地级别表》、《通河县土地级别范围表》、《通河县基准地价及年租金表》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养殖户给予种畜禽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畜牧部门测算结果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省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户搬迁补偿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数字电视迁移补助费按每户50元计算,固定电话及互联网业务接入迁移补助费按每户40元计算。
第二十三条 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黑龙江省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标明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为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自行临迁的被征收人,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24个月,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按月发放。
黑龙江省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标明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为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自行临迁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24个月,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标准按月发放。
第二十四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下列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
黑龙江省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的,按照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向劳动保险部门缴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和上年度本县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损失补偿;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按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
不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的,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标明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为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按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
第二十五条 在征收决定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章 对困难家庭的征收照顾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每户给予5,000元照顾。
第二十七条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户再给予5,000元照顾。
第二十八条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且房屋征收补偿费低于6万元的,按6万元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四章 搬迁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且通过搬迁验收的,给予签约被征收人搬迁奖励费。具体标准在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享受搬迁奖励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已签订补偿协议,但在补偿协议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通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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