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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遗留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出让应当严格执行“净地”供应,但是因政府原因造成以“毛地”供应的情况产生,最终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部门在回收时又该如何补偿呢?

拆迁律师

  信诚公司(化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该公司通过公开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拟用于地产项目开发。

  而在该地块开发的过程中,因土地权属纠纷及征地的遗留问题,导致信诚公司无法正常行使土地使用权。当地国土资源局也做出多份函件表示该地块暂缓报建,并认可是由于政府原因所致,决定待问题解决后再进行申报。

  因此,信诚公司的地产开发项目就这么搁置了下来,拖了10年,政府的消息才姗姗来迟。但是,信诚公司等来的并非项目重新启动的好消息,而是被告知,该地块构成闲置土地,政府拟有偿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

  信诚公司不服,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当地政府向信诚公司做出了收地决定书,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决定收回涉案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而补偿的标准参照当地关于闲置地块的协议回收标准执行。

拆迁律师

  这下让信诚公司更加难以接受,根据当地闲置地块的回收标准: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以协议方式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人已缴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前期合理投入以及自土地出让金缴交之日和前期合理投入资金之日至收回土地使用权期间利息总额予以确定;如该价格高于市场评估价格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年来,当地土地价格飞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早已今非昔比,想要拿着当初已缴纳的地价款另行取得其他同等地块使用权犹如痴人说梦,遑论因此造成的资金占用成本损失,如何是仅凭期间利息就能填平的?

  对该收地决定不服的信诚公司最终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在案涉地块同时存在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及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下,政府部门既可以通过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回收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拆迁律师

  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款规定的“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综合考虑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评估方法、闲置原因等因素,参考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同时,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函的精神:需要协议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本案中,被告征收部门简单地按照土地使用权人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前期合理投入以及相应的利息总额进行补偿欠妥。因此判决撤销案涉收地决定书中有关补偿标准“参照当地关于闲置地块的协议回收标准执行”的相关内容。

  冠领说法:

  在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土地供应和闲置土地处置的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严格责任,从实质化解争议的角度出发,对各类土地权人依法合理的做出补偿,保护其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避免出现有损政府公信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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