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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拆迁赔偿明显偏低 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煌煌祖宗业,永怀河洛间”。洛阳是一座历史源远流长、文化底蕴深厚的千年古都。不仅如此,洛阳还是一座山水交融、古今辉映的优秀旅游名城。
作为重要旅游地,为了更好的打造城市品牌形象,整合旅游产品,当地行政部门在部分区域开展了征收拆迁工作。王新志、李芳(均系化名)家就住在旅游区附近,由于道路建设项目的需要,他们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2018年下半年,征收部门先后两次在未事先通知、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将王新志夫妇家的院墙推倒,还将院内部分房屋拆除,砸毁室内外物品。

 
 
2020年7月,王新志夫妇曾三次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都没有得到回应。面对此困境,夫妇二人连夜赶至北京,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苗薇薇律师、刘悦欣实习律师代理此案,提出征收部门应赔偿损失900万余元及利息,或者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征收部门补偿支付二原告王新志、李芳家庭房屋的建筑费、房屋附属物及搬家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5万元。拿到一审判决书后,王新志夫妇认为判决赔偿的金额远远低于所诉金额,于是继续委托冠领律师上诉至二审法院。

 
 
法院审理中,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他们提出的赔偿请求明显过高,而且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所诉赔偿金额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在拆除房屋时对屋内物品进行保存,可随时原物返还。征收过程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对于被上诉人的辩解,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公民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征收部门在2018年两次强拆房屋的行为,已经被两级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对拆除行为造成的涉案房屋家庭成员合法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合法财产权。作为适格的国家赔偿请求人,上诉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三,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上诉人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征收部门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征收部门承担责任。本案中,征收部门在拆除房屋前对室内物品没有清点、登记,在拆除房屋时对屋内物品没有进行公证确认,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审理,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对被征收人意义重大。因此,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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