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有些拆迁方会以需要审计、盖章为由,将安置补偿协议拿走,之后却迟迟不归还。此时如果拆迁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被拆迁人因为手上没有协议文本,往往难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房屋拆迁补偿案例
李光明(文中均为化名)在某市有一套房屋,因该房屋被列入某项目的拆迁范围,李光明与拆迁方就安置补偿问题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协议之后,拆迁方以需要盖章为由将李光明持有的安置补偿协议原件拿走,李光明也未保存任何复印件。之后,尽管李光明多番催促询问,拆迁方却始终没有将协议原件归还的意思。
因拆迁方未履行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李光明想尽快拿到当时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以便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李光明通过EMS快递向拆迁方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拆迁方收到该邮件,并未作出答复。其后,李光明向拆迁方的上一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上一级政府却以李光明属于重复申请为由,驳回了李光明的复议请求。无奈之下,李光明委托律师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冠领说法
拆迁方在收到李光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进行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36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收到李光明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程序。但是为了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的权利救济功能,在下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先行处理的情况下,复议机关不宜以驳回复议申请的方式代替下级行政机关作出首次判断。
法院审理后,撤销了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拆迁方30日内对李光明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在这里提醒广大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有留存安置补偿协议原件的权利,留存协议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北京冠领律所拆迁安置律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方拿走怎么办?”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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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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