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通知》,结合近期备案出现的新情况及共性问题,筛选出了三个有代表性的不符合私募基金备案要求的案例,向私募行业具体形象地阐释其自律规则,传递监管自律导向,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更好发展。
一、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机制的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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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升透明度和效率
现有私募监管规则内容广泛、原则性规定多,而案例更加生动并有助于理解,首批发布的案例均是反映共性问题和具有典型代表的案例。通过案例公示的方式增强基金业协会作出不予备案和要求整改决定的透明度,减少私募基金行业对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则的理解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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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募基金行业做好服务
首批案例的内容均是选自近期前端咨询人员反馈受到较多关注以及后端审核人员在审阅基金备案申请材料中发现的共性问题,通过筛选出代表案例脱敏后对外公示,对行业多发问题进行回应,节省前端咨询的时间。将反复零碎的个体咨询问题转变为基金业协会提前的解释说明,减少备案过程中的繁复,明确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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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案例不创设新的监管规则,仅是对现有规则的解释和适用
基金业协会将及时总结行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紧跟业态发展,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向行业传达监管口径。
二、首批公示案例解读
案例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B备案申请,B作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载体,拟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该上市公司股票。
协会案例分析:
基金业协会收到许多基金管理人提交将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的申请。基金业协会认为上述员工持股计划与私募基金的内涵及目的均不一样,存在下述重要区别。因此,上述员工持股计划不予备案为私募基金。
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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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指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份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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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目的:实现员工激励,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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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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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目的: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投资者委托进行投资管理,实现资产增值以获取相应管理费及报酬,投资者按基金份额和约定承担风险并获取收益。
实务延伸:
案例情况:
合伙企业A于2018年成立,成立后作为一般实体企业运营并对外进行投资,未以私募基金形式运作。近期,由于合伙企业A投资的项目即将上市,为享受私募基金相关股东减持优惠政策,合伙企业A将原有普通合伙人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人B,并重新签署合伙协议以补充基金合同必备要素,同时补充签署私募基金募集监督协议、风险揭示书、风险调查问卷等材料后,提交备案申请。
协会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登记和备案办法》”)《备案须知》,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运作模式开展“募、投、管、退”活动:
在募集期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募集推介,确认合格投资者身份,签署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并聘请募集监督机构监督募集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划转安全;
在投资管理期
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决策流程对外投资,进行投后项目跟踪和管理,并做好投资者信息披露工作;
在退出期
应以投资者利益优先为原则,选择合适交易对手方以及退出方式,并在分配完收益后进行清算。
本案例中,合伙企业未以基金运作为目的设立,未按照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募集、投资、管理,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实质上并非私募基金,基金业协会已不予备案。
实务延伸:
案例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合伙企业B备案申请,该合伙企业投资者只有2名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未对外募集资金,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其高管人员专设的投资平台,为享受私募基金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提交备案申请。
协会案例分析:
根据《基金法》、《私募办法》、《登记和备案办法》、《备案须知》,私募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本案例中,合伙企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投资平台,无外部投资者,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基金业协会已不予备案。
实务延伸:
三、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展望与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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