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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购买毒品大麻,非法邮寄入境,看法院会怎么判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3刑初11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杨德成,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新疆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住新疆伊宁市。2020年1月5日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赵君君,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津检三分院二部刑诉〔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成犯走私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官温浚泖、检察官助理马保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德成及其辩护人赵君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杨德成系吸食大麻人员且明知大麻系毒品。2019年11月,杨德成通过telegram软件与境外卖家联系购买大麻叶,以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308.39元购买比特币,用比特币支付毒资。为将大麻叶走私入境,杨德成将收件地址、联系电话告知卖家,卖家以“孙某某”作为收件人,将大麻叶夹藏在饼干中,以邮寄巧克力、饼干的名义从泉州海关申报入境。2020年1月5日,杨德成在天津市河西区××西里妈妈驿站签收夹藏大麻叶的邮包时被抓获,当场查获疑似大麻叶1包,经称量,净重54.42克。当日,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了苹果手机2部,巧克力、饼干等食物若干。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大麻叶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现已依法全部收缴。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扣押、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杨德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德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大麻制品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德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德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杨德成多次购买毒品,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杨德成走私的毒品被缉私部门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损害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德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德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赵君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公安机关采用控制下交付手段抓获被告人杨德成,杨德成未实际取得涉案毒品,毒品亦未流入社会,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2.杨德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3.杨德成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杨德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德成系吸食大麻人员且明知大麻系毒品。2019年11月,杨德成通过telegram软件与境外卖家联系购买大麻叶,以人民币3308.39元购买比特币,用比特币支付毒资。为将大麻叶走私入境,杨德成将收件地址、联系电话告知卖家,卖家以“孙丽君”作为收件人,将大麻叶夹藏在饼干中,以邮寄巧克力、饼干的名义从泉州海关申报入境。2020年1月5日,杨德成在天津市河西区××西里妈妈驿站签收夹藏大麻叶的邮包时被抓获,当场查获疑似大麻叶1包,经称量,净重54.42克。当日,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了苹果手机2部,巧克力、饼干等食物若干。经鉴定,查获的疑似大麻叶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现已依法全部收缴。
    杨德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泉州海关缉私分局移送案件材料等证明:2019年12月26日,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对一票寄自加拿大多伦多,分运单号为G011XXXX的国际快件进行查验,查获疑似大麻物品,重56.0241克,经送检检出大麻成分,“孙XXX”系快件国内收件人。后泉州海关缉私分局将该案移送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并案侦查。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经情报研判确定,该涉案邮包的实际收货人为杨德成,遂于2020年1月5立案侦查。同日,侦查人员以控制下交付手段在天津市河西区××西里妈妈驿站将已取件的被告人杨德成抓获归案。
    2.涉案快件包裹单照片、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出具的报关单详细信息、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快件照片、厦门东港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单号为G01112XXXXXX包裹单的收件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路××西里社区”,收件人为“孙XXX”,收件电话为“186××******”,内件信息显示“巧克力*1,饼干*1,饼干*1,饼干*1”,寄件人为“ChenXXXX”,寄件人电话为“64799****X”。2019年12月24日,厦门东港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收到该快递,配合海关开箱查验,查获疑似大麻物品,后于2020年1月2日交由上海圆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派送至天津。
    3.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明:侦查人员依法扣押杨德成收取的G011XXXX邮包内的涉案物品,包括包裹盒一个,食品包装盒四个,分别装有巧克力色食品(编号1-2),棕色长方形食品(编号2-2),小块正方形饼干(编号3-2),正方形饼干(编号4-2-1),疑似大麻植物(编号4-2-2);扣押杨德成持有的苹果6SPlus手机(手机号176××××1501)、苹果5S手机(手机号186××××****)各1部。
    4.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证明:经称量,单号为G0111XXXXX的邮包中编号1-2疑似巧克力色饼干重量为170.73克;编号2-2疑似长方形饼干重量为210.56克;编号3-2疑似小块正方形饼干重量为152.36克;编号4-2-1疑似正方形饼干重量为137克;编号4-2-2疑似大麻植物重量为54.42克。侦查人员从上述物品中依次取样放入对应的物证袋中。被告人杨德成对称量过程和结果无异议。
    5.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津公禁(毒检)DP-[2020]0004号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编号为1-2、2-2、3-2的物品中未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大麻酚成分;编号为4-2-1、4-2-2的物品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6.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毒品收缴收据证明: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的编号为4-2-1、4-2-2的物品于2020年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收缴。
    7.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出具的XCJC-BG-2020-795号现场检测报告证明:2020年1月5日17时30分,侦查人员采用联合检测试剂条对被告人杨德成的检测样本进行现场检测,结果为四氢大麻酚酸(大麻)毒品成分呈阳性。
    8.天津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关缉鉴(电子)字[2020]第00005号电子证据检验报告证明:天津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在案的杨德成持有的2部苹果手机中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数据予以恢复、提取,并生成报告文件和数据文件。
    9.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2019年11月,杨德成通过telegram软件向卖家“坦克”购买大麻制品50克,以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308.39元购买比特币,用比特币支付毒资,提供的收件地址为天津河西区××路××西里社区,收件人联系电话为186××******。2020年1月5日,安某收到快递信息,并将该信息图片发送给杨德成。
    10.证人安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杨德成老乡。杨德成的手机号码是176××××1501,另有一苹果Iphone5s手机,号码为186××××****。因杨德成欠其钱款,其将杨德成的苹果Iphone5s手机拿来用作抵押。2020年1月5日,杨德成打电话让其把取件码发送给他。其收到快递信息的短信后以微信方式发送给杨德成,包裹是杨德成的。
    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市河西区××西里妈妈驿站工作人员。2020年1月5日,一个25岁左右男子到天津市河西区景兴里妈妈驿站取包裹,该男子报出取件码3077,收件人孙丽君,手机号码186××××****。
    12.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德成出生于1996年10月22日,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
    13.被告人杨德成供述:其曾吸食大麻,知道大麻是国家禁止进境的违禁物品。2019年11月,其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联系@ANKLATFT(Tank国内号),购买了大麻制品50克,价格人民币3100元,通过比特币支付。包裹从加拿大寄出,国内单号为G01112320377。2020年1月5日,其通过手机软件查询到该包裹已到××西里妈妈驿站。因号码为186××××****的手机在安某处,其向安某询问取件验证码后前去取包裹,到妈妈驿站后被民警控制。快递单上的收件人孙丽君是卖家编的名字,收件人是其本人,快递单上的电话号码186××******由其本人使用。收件地址是天津市河西区××路××西里社区。快递单上的信息和手机号码均由其提供。包裹内有约50克的大麻制品和饼干之类的食品,食品在卖家邮寄大麻时用于伪装。因为大麻是毒品,直接邮寄进境会被海关发现,所以把大麻进行藏匿,企图蒙混过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购买毒品大麻,非法邮寄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德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德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保证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鉴于杨德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亦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杨德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德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涉案毒品,苹果6SPlus手机、苹果5S手机及涉案邮包内的物品,均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少鸿

审判员  刘宗民
审判员  赵 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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