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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原则合同无效情况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原则。

  (一)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原则。

  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后,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无论房屋权属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都以房屋产权登记为要式法律行为,确认房屋权属归属。

  (二)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它依附于土地而存在,房屋可以作为私有财产归个人所有,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因此在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行为,转移登记主要是因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登记行为。

  农村房屋拆迁这几年在农村成了家常便饭,毫无疑问大部分情况下这些拆迁都是农民生活正变得越来越好的象征,但是其中也不乏是以侵占农民土地强拆强建的情况发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建议积极联系律师帮忙解决。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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