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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在拆迁中补偿范围补偿原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厂房进行拆迁的过程拆迁补偿的范围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停业停业损失,临时安置,搬迁补偿等。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中村棚户区进行拆迁的,可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对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安置条件,不能低于一般情况下征收拆迁的补偿安置,总体上,要做到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应低于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地段相同条件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而安置房购买价格,不应高于相同时点的商品房市场价格。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因棚户区,城中村,一般是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所以,原则上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

  (三)各地区,如存在着,已出台有更利于被征迁人的优惠补偿,安置政策,则仍然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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