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的合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合同自由的原则,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履行直至违约责任的承担等诸多方面都有体现。
合同自由原则首先要求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这也是民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显然与之相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不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拆迁行为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拆迁,如此则被拆迁人无从选择缔约与否,对他而言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绝无决绝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由。
被拆迁人所拥有的权利,至多也就是与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协商,即被拆迁人只能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进行一番要约与反要约(讨价还价)的过程,且是十分有限的协商—因为拆迁人通常是开发商,其拥有的资源与实力远非被拆迁人所能及,双方地位决定了谈判其实是很难平等协商的,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必然要订立的,对此可以称为缔约的不自由。
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和市场接轨是房屋拆迁矛盾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从而导致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价远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售价,甚至低于同地段的二手房价,在主观上造成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
二是房价涨了拆迁补偿价格不变,近几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在不断攀升,而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
三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补偿规定,拆迁补偿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筑物,而其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被拆迁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而导致的损失,仅以房屋补偿名义是难以完全涵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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