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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能撤销吗和刑事立案的特征

  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首先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必须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运作,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这种权力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其次,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再次,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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