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刑事再审按照如下规则判决:。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提醒,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有关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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