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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水罪与过失决水罪区别及虚假诉讼特征

  过失决水罪与决水罪都是以决水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两者区别是:。

  (一)主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是出于过失,决水罪是出于故意。

  (二)客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必须是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定罪,而决水罪是只要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

  (三)决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决水罪则没有未遂的形态。

  对决水罪的规定并未将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决水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险即构成犯罪既遂,其认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应以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为标准,因为水流具有巨大破坏力,水势一旦失控,往往借助于破坏力愈演愈烈,从而构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危害,如果行为人刚开始破坏水利设施或者正在破坏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致使所决之水流开始破坏即犯罪未遂。

  虚假诉讼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通常具有某种特殊关系。

  从虚假民事诉讼的现状来看,虚假民事诉讼多发生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这些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亦即当事人往往是利用亲情或人情关系捏造事实并制造虚假诉讼的。

  2,当事人配合默契,诉讼过程异常顺利。

  虚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般不存在激烈的,有争议焦点的诉辩对抗场面,彼此都配合默契,为了缩短诉讼周期,尽快结案以实现非正当的利益目的,虚假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都很简单,案件事实明了,各种证据材料都很齐全,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往往都予承认或自认,由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甚至完全没有冲突,而且证据充分,法官很难发现破绽,因而很快就能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结案。

  3,虚假诉讼案件调解率高。

  由于虚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在案件事实方面没有争点或没有实质性的争点,而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往往也不作抗辩或不进行实质抗辩,在此情形下,法官稍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就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所以,虚假民事诉讼的调解结案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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