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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主要类型和有罪推定的含义

  计算机犯罪分为三大类:。

  1.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如行为人针对个人电脑或网络发动攻击,这些攻击包括非法访问存储在目标计算机或网络上的信息,或非法破坏这些信息等。

  2.以计算机作为攻击主体的犯罪,如当计算机是犯罪现场,财产损失的源头,原因或特定形式时,常见的有黑客,特洛伊木马,蠕虫,传播病毒和逻辑炸弹等。

  3.以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如使用计算机系统盗窃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通过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传播淫秽物品等,相关罪名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计算机犯罪定义的界定到目前为止,尽管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犯罪案件陆续为人们所知晓,但国际上尚未对“计算机犯罪”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实际上,计算机犯罪是当代社会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很难形成较一致的看法,其定义尚在深入研究之中,提醒,同时,计算犯罪又随信息科技的发展进步和推广应用不断扩展其内涵和外延,如中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互联网联结后,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实施的具有严重危害国家,社会,法人及自然人的犯罪行为。

  有罪推定的含义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是有罪推定,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采取有罪推定原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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