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常被用来界定一个人是否靠谱,很多情侣之间也常常用这一标准来考核对方是不是“良人”。在更高的层面上,这一标准用来评判政府行政工作也非常恰当,尤其是对于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事有回音更是法律的规定。
2021年5月,左红旗(化名)突然听到街坊邻居间传说着当地要开展旧城改造项目,这一片区的房子可能面临拆迁的消息,一时间关于征地拆迁的说法甚嚣尘上、纷纷扰扰。
听了几天街坊闲话,左红旗发现自己的家刚好处在一个边缘地带,可能被拆,也可能不会,为了了解清楚情况,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尽早做准备,左红旗向当地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对当地旧城改造项目有关的多项征地文件进行信息公开。
很快,市自然资源局就作出《关于左红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并送到了左红旗的手上,但答复的内容却并不令人满意。
在《回复》中,市自然资源局对相关材料进行了答复,但却遗漏的两项重要信息,分别是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证。
左红旗认为,这样丢三落四的回复是对自己申请的不重视,于是便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律师向市自然资源局的上级单位申请了行政复议。
复议中,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在接到申请后,己方第一时间联合当地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及开发办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在法定期间将市自然资源局已有的材料悉数提供给申请人。
对于遗漏的两项信息,因建设施工许可证由住建部门掌握,市自然资源局无相关材料;同时,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证尚在办理当中,截止申请人左红旗申请时,该信息尚不存在,其无法提供。因此,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律规定公开了本单位掌握的信息,已全面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面对市自然资源局的答辩,冠领律师则指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而在本案中,市自然资源局既没有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不存在,也未对无法提供信息的情况说明理由,而是直接予以忽略,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回复方式明显不当,程序违法。
最终,市人民政府认可了冠领律师的部分观点,作出复议决定书,其中确认市自然资源局遗漏信息公开回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天内对之前遗漏的两项信息作出回复。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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