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征地拆迁时,有一些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不满,就采取坚决不搬的方式消极抗拒,但是这样真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吗?
刘秋菊(化名)是湖南人,和家人一起在当地生活,虽不算富裕,但小日子也过得惬意。今年年初,当地为发展建设项目,征用了刘秋菊所在村庄的部分土地,并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而刘秋菊家的唯一住房就在征收范围内。
征收方和当地村委会签订了《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协议书》,但是刘秋菊却没有见到过任何相关的征地公告和补偿文件,对于村委给出的补偿意见也并不认可,因此没有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
刘秋菊对补偿不满意,可征收方却不会因她这一两户而拖延工程进度,很快向她下达了《限期腾地通知》,要求她在5日内搬出房屋,否则后果自负。
别看刘秋菊是个普通农家妇女,她可知道一条,政府征用土地,应该先补偿,后搬迁。现在补偿的事还没谈拢就让她搬离唯一的家,那她是万万不能答应的。但她也只是拖着,并没有主动采取什么维权的措施。
到了《限期腾地通知》定出的日期,征收方真的带人拆除了她的房子。刘秋菊如梦方醒,她本以为双方还在商议拉锯阶段,《限期腾地通知》只是为了吓唬她,可没想到征收方做事如此果决。事情到了这般田地,她才终于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了冠领律所代理此次的案件。
冠领律师整理案件证据后,认为征收方在征地拆房过程中存在不少程序和实体违法现象,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的拆房行为违法。
在法庭上,被告征收方辩称:本次的征收行为已经过省政府批准,且已经与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支付完毕,因此案涉征收已完成。而原告并未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应当认为其对安置补偿并无异议,所以应当按照约定腾地。
其次,在拆除案涉房屋之前,征收方已经多次口头或书面告知原告应当交出土地,但其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腾地,因此其房屋才被统一拆除。根据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程序的轻微违法,对相对人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的,不撤销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仅是在拆除程序上轻微违法,但并未影响原告的实体权利,因此不应被认定违法。
针对被告的答辩,冠领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的被告未作出腾地决定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拆除原告的房屋,其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法法定程序,并非程序的轻微违法,因此应当被认定为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刘秋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冠领说法: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作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发现具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到自身权益时,应当第一时间选择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来维权。抗拒沟通、拒不交地等不当的维权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可能错过最佳的维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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