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案例分享为信凯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而成
整套案例内容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案件的具体事实、诉讼双方各自的意见
第二、通过案件分析,提出涉及的疑难问题
第三、对每一具体疑难问题的法律分析
第四、最后总结
三、疑难问题的法律解析
疑难问题二:承包方未接到维修通知,在承包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包方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相应的维修费用,承包方是否应当承担。
第一种观点:不应当承担维修费用
1、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12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从以上的相关规定,一般的理解应当认为,对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当由承包人进行维修或返工。但前提是,发包人先向承包人提出维修请求,随后承包人予以拒绝的,发包人才能要求减少工程款或请求承包人支付相应的修复费用。如果发包人没有提出维修请求,而是在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后,直接起诉要求赔偿相应的维修费用,是不应当支持的。
2、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70号判决书
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银峰公司提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银峰公司委托他人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请求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维修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银峰公司虽然提交了维修方面的证据,其内容记载了涉案工程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但因咸阳公司抗辩未接到需要维修的通知,且银峰公司未提供关于维修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作联系函》已送达咸阳公司的证据,故对扣除维修费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中也认为,银峰公司虽然提交了涉案工程售后方面的证据,证明涉案工程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咸阳公司发出维修的通知。而且,银峰公司也没有提供关于关于维修的相关凭证已送达咸阳公司的证据。因此,咸阳公司有权按约定不承担银峰公司委托他人修理所支出的费用。
3、本案中双方的合同约定A公司在起诉时也提到了合同的约定:在保修范围内,乙方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24小时内派人保修,超限不到甲方可委托他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发包人进行索赔,是有程序的,先通知承包人在24小时内派人进行维修,超过此期限,发包人可委托他人维修,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索赔程序主张权利,视为放弃索赔权利。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抗辩,拒绝承担维修费用。
以上的解决方案,对承包人是极为有利的,但中国大陆不是施行判例法区域,各个地区的法院也会对相关疑难案件发布各类指导性的解决方法。
第二种观点:应当承担维修费用,但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保修责任对承包人来说,本就是一项法定义务,义务是必须要承担的,不能因为承包人不知情就免除其保修义务。另外在某些施工合同履行中,双方已经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发包方本就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有质疑,往往双方互不信任、难以继续合作,要求承包人继续维修,还不如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 京高法发{2012}245号)
第30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2、福建省高院的规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7.11.22)
11、问: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应否承担修复费用?
答: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因另请他人而增加的费用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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