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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和自诉被告人不应诉怎办

  刑事案件的法庭审判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一,开庭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

  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断案情,旁听群众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来龙去脉。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刑事自诉被告人不应诉怎办。

  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必须到庭,要分阶段来看,立案审查阶段,在立案审查时,有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被告已经签收法院传票的,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审理,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签收传票或者被告无法寻找的,法院可以在报纸或法院告示栏张贴公共告示送达,到期后视为被告已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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