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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诽谤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暴力问题引发人们高度关注。为解决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等相关问题,202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本文以“法信”平台内容资源为基础,从裁判规则、司法观点以及所涉法条三方面梳理针对侮辱罪、诽谤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





法信 · 裁判规则


1.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破坏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秩序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追诉职责,作为公诉案件办理——检例第137号:郎某某、何某某诽谤案
案例要旨: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破坏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追诉职责,作为公诉案件办理。对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被害人已提出自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处理好由自诉向公诉程序的转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7号

2. 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被害人的裸体视频、照片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导致出现被害人自杀等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例第138号:岳某侮辱案
案例要旨: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被害人的裸体视频、照片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导致出现被害人自杀等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按照公诉程序,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8号

3. 网上随意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吴某某诽谤案
案例要旨:网上随意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行为人定罪判刑。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4. 网络侮辱造成被害人自杀,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常某一等侮辱案
案例要旨:网络侮辱造成被害人自杀,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以侮辱罪对行为人定罪判刑。
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5. 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机关将其作为强制侮辱罪进行指控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改变罪名进行判决——冉某某侮辱案
案例要旨: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继而将被害人衣裤扯掉,使被害人隐私部位裸露在众人面前,被告人是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其行为针对特定的人,以贬损他人名誉为目的,这有别于满足变态的性欲,以寻求精神刺激为目的的强制侮辱罪,其行为应当构成侮辱罪。
审理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61辑(2021.7)


法信 ·司法观点



一、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中可适用公诉程序的四种情形
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人取证存在现实困难,加之两罪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形成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有罪判决人数极少的巨大反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诉程序的功能发挥和网络暴力犯罪的治理成效。深化网络暴力犯罪治理,亟需进一步明确两罪公诉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具体而言以下四种情形中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可适用公诉程序:
一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是网络暴力案件中危害最突出、最极端的情形,对公众安全感的冲击最为强烈,将其规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认定情形之一,符合立法精神和社会预期,反之则难以为社会公众理解接受、难以发挥刑法相关规定的应有功能。
二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传统侮辱、诽谤案件,行为人与被害人多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相识,不少存在经济、情感等纠纷,相关侮辱、诽谤行为的影响范围相对有限,通过自诉程序追责维权,遭遇的困难也相对较小。与此明显不同的是,当前网络侮辱、诽谤随意选择普通公众作为侵害对象,相关网络信息以“网速”扩散,引发海量网暴舆论,充斥整个网络空间,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使网民“人人自危”,损害公众安全感;同时,面对海量网络信息、复杂传播链条和匿名网络账号,被害人取证维权势必更加困难。基于此,将此类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纳入公诉范围,符合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实质条件,符合有效惩治网络暴力的实践需要,也契合被害人的维权意愿。
三是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此项根据网络侮辱、诽谤的对象人数和行为次数,设置适用公诉程序的标准。相对于初犯、偶犯,针对多人或者多次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的社会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明显更大,将社会影响恶劣的,作为适用公诉程序的情形,有利于强化对屡教不改者甚至专门从事相关黑灰产、充当“水军”“网络打手”等不法人员的威慑和惩治,切实净化网络生态,维护公民人格权益。
四是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网络暴力得以成势,背后多有职业“水军”等网络黑灰产参与,以搅动舆论漩涡,牟取不法利益,冲击道德、法律底线,亟需依法有效规制。实践中,需要注意综合考虑“组织、指使人员”“多个网络平台”和“大量散布”的适用条件,依法妥当把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法规定,对于行为人指使他人在少数网络平台上散布相关信息,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依法自诉。

(摘自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5期。)


二、 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转公诉的程序

根据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就网络侮辱、诽谤而言,实践中通常由被害人提起自诉,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条件的,适用公诉程序。为进一步畅通诉讼程序,做好相关案件程序协调、转换,《意见》第13条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的自诉转公诉程序作出指引:

1.明确依法及时立案的要求,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2.针对符合公诉标准的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情形,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

3.对于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的情形,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对于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已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诉条件的情形,明确“可以告知报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摘自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5期。)


三、侮辱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提起公诉的情形

侮辱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自诉案件之一,即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我国刑法亦有规定,“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在侮辱罪中,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则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情况。

(摘自《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编:《侵犯人身权利罪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1月1日出版,第277-278页。)


四、诽谤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提起公诉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为了明确网络诽谤刑事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三条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惩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犯罪。

关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形。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进而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显然属于已经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实际的危害。

关于“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情形。主要是指妨害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引发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学习秩序、工作秩序等公共秩序的混乱。

关于“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情形。民族、宗教问题关系到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属于非常重要的国家利益。如果行为人实施诽谤犯罪涉及民族、宗教问题,进而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破坏民族团结、宗教政策的,属于对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

关于“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不间断地恶意诽谤多人,不仅侵犯了各个被害人的名誉权,实际上也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如果对此也适用自诉程序,需要多个被害人分别提起自诉且需要并案处理,不利于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情形。行为人通过诽谤特定的对象,抹黑我国的政治制度,损害我国的国家形象,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危害性大。

关于“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情形。主要是指诽谤外国元首和政府首脑等,引发外事交涉、外交抗议等情形。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刑事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第三版)(中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3月1日出版,第1009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9号)

第四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3〕14号)

12.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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