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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律师会见有用吗和地点辨认笔录要求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

  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

  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

  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

  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诉人员出具的辨认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需要满足以下三点:。

  一是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即只能由侦查人员组织辨认。

  二是取证程序的正当性,即辨认前不得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个别进行,应当进行混杂辨认并使辨认对象具有类似特征和一定数量。

  三是强调取证方法的合法性,禁止以暗示或诱导的方式形成辨认笔录。

  在实践中,通常都是由辨认人对照片进行辨认,由此需要注意侦查人员安排辨认对象的特征是否类似,比如仅有一名辨认对象衣着套头衫,戴着墨镜或存在其他个人特征又或者照片明显存在底色等等,则显然存在问题。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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