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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止如何操作和抗诉的形式

  刑事诉讼中止如何操作。

  1,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中止的期限未作规定,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间,一旦案件被中止审理,除非导致中止审理的事由发生根本变化(如被告人的精神病病情好转),案件将长期得不到解决,实践中,治疗精神病的周期一般较长,且很多精神病是无法根治的,因此,中止审理这类案件后,何时恢复审理难以确定,中止侦查,中止审查与中止审理的情况相当,不再赘述。

  2,中止审查,中止审理制度未规定对被中止审理的人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措施,高法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对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中止审理,主要是因为被告人暂时丧失了参与诉讼的能力,因而有必要给予一定的时间使其恢复诉讼能力,因此,从中止审理制度本身出发,对被中止审理的对象应当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然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治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的程序。

  3,诉讼中止必须基于法定情形,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其他严重疾病的范围应如何确定,谁有资格出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书,等等,司法机关在进行具体操作时找不到相关依据。

  刑事抗诉的形式有哪些。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获取抗诉信息的渠道是多方面的,除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通过审理案卷和对判决,裁定的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外,被害人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此,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超过这一诉讼时效的,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抗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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