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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案件诉讼规则和犯罪过失的种类

  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刑事抗诉,法律术语,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抗诉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下抗上审,二是同抗同审,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犯罪过失的种类有哪些。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前提是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而疏忽大意是无认识的过失。

  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将合理的信赖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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