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将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形成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2023年3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了这个方案。其中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内容成为了金融业的霸榜话题。按照改革方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事项。此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涉及面较广,程度深远,引人关注。本文简要回顾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演变的历程,并对本次改革后将带来的挑战进行简要分析和展望。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历程回顾
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所面对的挑战
1
监管制度整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银保监会为基础上组建,吸收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部分职能。由三个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制度如何梳理整合,在实施过程中,如何顺利进行过渡以及如何溯及既往的问题,都有待解决。例如,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投资者保护目前采用的是银保监会、证监会并行的机制,处罚机制、处罚力度等均有差异,改革方案实施后是否会整合相关制度统一保护标准,非常值得关注;
2
机构结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面,因为县级支行将被撤销,有关业务的顺利衔接也是一项挑战。另外,本次改革方案,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未涉及机构调整,仅提及使用行政编制。如果外管局的分支机构不做调整,则会出现人行无县级支行而外管有县级支局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外管支局的人员设置、机构职能是否会做出相应的调整,有待观察;
3
跨部门协调。本次改革方案中,证监会将负责原归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即由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在如何衔接债券发行审核的相关文件、项目的问题上,同样亟需制定相关具体政策和过渡方案。另外,由发改委负责的外债登记在改革方案中没有被提及,因此不久前生效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下称“56号文”)理论上应不受本次改革方案影响,将继续由发改委负责实施。但是在公司(企业)发债审核职责调整的大背景下,56号文是否也会进行相应完善,有待在实践中观察;
4
地方金融监管再出发。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要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并且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新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一方面确立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的主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将改变目前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金融办(金融局)重合的问题,显示出我国在地方金融监管方面的改革决心和基本思路;
5
具体业务监管。本次改革方案对于基金、信托、理财、资管、租赁、保险等具体业务的监管制度影响应该较小,但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部对于各类业务的监管体系是否会进行同步改革尚待明确。此外,相关法规规章是否会进一步梳理整合亦有待澄清。举例而言,2022年银保监会对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的关联交易相关法规进行整合,实施了新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人行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则是今年刚刚发布并实施的。本次改革之后,金融控股公司如何进行关联交易管理,是否会进一步从整合制度入手,有待明确。另外,作为近年来金融监管多次提及的穿透式监管、行为监管要求在本次改革方案也有提及,因此在具体业务层面如何有效落实该等监管要求,相信将会继续作为具体业务监管的一个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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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金融稳定任重道远。本次改革方案虽并未提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但其地位和作用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恰恰是最重要的。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等。在改革方案所述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在协调宏观与微观监管政策,有效引导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继续发挥关键的作用。考虑到《金融稳定法(草案)》已于去年征求意见,金融稳定制度的落地已然可期。未来在《金融稳定法》框架下,“一委”与“一行一局一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相互统筹协调、充分发挥金融稳定作用,既具有挑战又非常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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